附件4
合同编号:
兴旺矿
设备买卖合同
(对外采购类)
买受人:****集团同生****公司
出卖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兴旺煤业
设备买卖合同
****集团同生****公司(以下简称“买受人”)与(以下简称“出卖人”)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就设备买卖事宜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书。
2.技术协议及技术要求规定的相关文件。
3.招投标文件、采购及响应文件、中标(选)通知书、澄清函。
4.双方修订、补充后达成的协议、会议纪要和传真等。
5.双方约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条供货范围及合同价款
1.出卖人向买受人供货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见下表(主要技术参数、详细供货范围见技术协议或附件):
序号 | 设备 名称 | 牌号 商标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 | 数量 | 单位 | 单价(万元) | 金额(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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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税合计 | 大写 | | 小写 | |
不含税合计 | 大写 | | 小写 | |
以上合同总价包括合同设备的设计、厂内试验、制造、检测、技术文件、技术服务、安装调试、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装船费、卸车费、培训费、税费、备品备件费、特殊工具配件费等一切费用和合理的利润。
3.合同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13%)。国家调整税率时,出卖人以不含税价格为基础,按照国家调整后的税率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总价随之调整。出卖人违反有关税务规定或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及时带来的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由出卖人承担。
第三条交货时间及地点、方式
1.交货时间:(1)
(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货。
2.交货地点及方式:出卖人负责将货物以公路运输方式运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并卸货。
接货人:李一;联系电话:157****3826。
3.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年月日;交付地点:**市**区云岗****煤矿集团同生****公司。
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条件、时间与方式
1.支付条件、时间
货物验收合格并完成挂账手续后买受人于12个月内分期支付出卖人90%的合同价款,其余1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经最终验收无质量问题后支付(不计利息)。出卖人未先行提供发票或未按买受人要求办理挂账手续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
2.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或承兑等方式进行支付(买受人不承担贴息)。
第五条标的物风险转移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第六条包装要求
1.出卖人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照国家或者行业规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压、防潮、防震、防锈,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2.产品的包装物由出卖人负责提供。出卖人承担因产品包装不合标准而导致的产品毁损风险。包装物不计费,不回收。
3.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所有装箱单应与货物清单一致。
第七条包装标志
1.出卖人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收货人:李一b、合同号:
c、目的地:兴旺煤业d、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e、毛重/净重:f、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2.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出卖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3.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出卖人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4.其他约定:无。
第八条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以下单据
1.增值税发票(购货单位名称:****集团同生****公司)。
2.发出数量通知单一式壹份。
3.出厂检查和试验的详细记录壹套。
4.装箱单壹份,注明生产厂名称、生产时间、出厂时间、数量等内容的质量证明书壹套或检验报告壹份。
5.出卖人随产品附送的其他单据及物件。
第九条货物运输
1.出卖人负责送货至买受人指定地点,相关运输、保险等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及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供货范围,否则,出卖人应对超交货物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十条运输通知
1.出卖人应在货物运输前3日以邮件或邮寄等形式将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的日期、大约到达时间等通知买受人。对超大和超重的货物(长、宽、高和体积),出卖人应确定发货路线,以便买受人作好接货准备。
2.买受人如因市场情况变化需更改产品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应在交货期前5日通知出卖人变更数量、交货时间,同时买受人无需向出卖人支付任何费用和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技术及售后服务
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但不限于以下的技术及售后服务:
1.提供有关完整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清单: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查和试验的详细记录,注明生产厂名称、生产时间、出厂时间、数量等内容的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
2.现场安装、调试服务。出卖人负责在买受人现场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最终交付使用的全部工作。由于出卖人原因在施工现场造成施工人员伤亡的,由出卖人负责赔偿,买受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出卖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出卖人负责赔偿。
3.人员培训服务。出卖人对买受人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操作培训和维修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编程及日常机械、电气维护等,确保买受人技术人员能独立操作设备。出卖人对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负责,应委派经验丰富、合格的技术人员对买受人相关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并提供培训资料每人一份。出卖人委派的技术人员不符合本规定的,买受人有权通知出卖人进行撤换。出卖人委派的技术人员的食宿费用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4.及时、全面的产品售后服务。
5.其他约定:无。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
出卖人应保证产品使用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1.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质量三包,质保期1年。质保期自安装调试正常使用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的,质保期自出卖人更换、修复质量缺陷后重新计算。
2.出卖人应保证所供货物及其材料完全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出卖人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同时保证交付买受人的产品均为原厂生产、全新的、未经使用过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或产品合理使用寿命内,出卖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原因发生的任何不足和故障负责,费用由出卖人负责。超出产品合理使用寿命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出卖人仍应协助买受人共同查找、解决,提供终身维修服务。
3.如果出卖人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技术协议不符合,或者证实货物有缺陷的,买受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异议,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5日内进行数量补足、免费维修或更换货物或部件。如果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通知后5日内没有采取措施完善上述问题的,买受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出卖人负担。
4.出卖人在设备制作过程中接受买受人的监督和检查,并为买受人的监督和检查提供便利条件。
5.其他约定:无。
第十四条设备验收
1.验收标准:按合同、技术协议、产品说明书等要求的标准,双方共同验收。
2.出卖人在交货前应对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做出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书面证书,证明与本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各项标准相符。
3.买受人在产品送达后及时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出卖人。在检验中,买受人如发现产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不符合约定,可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在此确认,在产品验收之日起1个月内,如发现产品存在上述问题,买受人仍有权提出异议。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异议后,应在10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4.主要设备制造过程中的重要检测检验,出卖人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买受人代表参加,但买受人的参加并不减少或免除出卖人的质量保证责任。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买受人指定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6.其他约定:无。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若出卖人不能按时交货或不能按时完**装、调试的,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的0.5‰计收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所有实际损失。出卖人支付该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并不能免除出卖人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
2.出卖人延迟交货或迟**装、调试10日的,买受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按本条第一款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间和质保期内出现的包装或产品质量问题,或合理使用寿命内的产品缺陷,出卖人负责免费及时修理、更换,出卖人拒不进行维修、更换或者经维修、更换无法达到买受人使用目的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返还货款并承担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所有实际损失。
4.未经买受人书面同意,出卖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出卖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事先征得买受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转让债权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受人实际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所有实际损失。
5.出卖人违约的,买受人有权从与出卖人发生的任何一笔应付账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
6.其他约定:如甲方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逾期付款部分金额*合同订立当日一年期X银行贷款利率)/365*逾期天数/2],合同生效后一年内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从一年后起算,逾期利息即视为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合同签订后,由于疫情、火灾、水灾、地震、战争、台风和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影响本合同履行时,出卖人应立即通知买受人,并提供相关合理证明资料,就合同条款履行受影响的部分进行协商。
2.受事故影响方应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情况以书面形式(邮件等)通知对方,并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邮寄或当面交付对方。
3.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邮件等)通知另一方,如不可抗力事故影响连续7日以上,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方式
买卖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依法向合同签****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为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协议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协议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所有的日期,除已有明确规定外,凡直接送达的,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邮件送达的,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正本与附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合同正本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合同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第十九条合同的生效与修改
1.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受人二份,出卖人二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修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受人:(盖章)出卖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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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电话: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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