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的公示(2023.5.31)
根据《关于印发嘉****医疗机构****药店确定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嘉医保〔2021〕62号)文件精神,经医药机构自主申报、现场查验及综合评估后,****等5****药店(详见附件)评估结果为合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服务中心反映公示对象存在的问题。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用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中心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公示时间: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6月6日止,共7天。 联系电话:****9357 **** 联系地址:**市**东路548****服务中心(邮编:314400)。 特此公示。 ****服务中心 2023年5月31日 附件: 评审结果合格的医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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