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2业绩要求:
是否有此类要求:(略)
投标人 □项(略) 承担过类似工程;
(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为****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装修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
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适用(略))、施工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原件扫描件,施工合同证明材料还需提供**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查询网页截图,未按规定提供(略)。
类似工程业绩质量为合格,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略)。
3.3项目负责人要求: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质)和有效的建筑施(略)(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略)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4财务要求:/
3.5信誉要求:/
3.6其他要求:(1)企业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投标单位须按资审文件所提供的规定格式填写“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详见附件一)并加(略),且在规定端口上传原件扫描件,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3)**市外企业须在规定端口上传《外地进苏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书》,未按规定提供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持有**市年度信用手册(有效期内)的外地企业无需办理信息登记手续,在规定端口上传有效的年度信用手册即可参加本项目投标。)(4)本项目执行苏信用办[****]23号文((略)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5)根据省、市清欠办被限制市(略)知,在全省限制市场准入的单位和人员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与限制准入的劳务企业开展劳务**;(6)本项目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的适用于开标当日所在季度的“建筑业企业投标行为考评结果”。(7)本工程执行“苏(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均不处于不合格状态。(8)本项目评审采用评定分离,评标委员(略),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择优确认中标人,本项目定标方式采用权重票决法。(详见招标文件)。(9)本项目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9家时,招标人则按照文件规定改为资格后审重新发布招标公告。(10)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为****万元(以此为准)(11)本招标项目苏地****-WG-73号地块项目已由**高新区(虎丘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苏虎(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
□本工程不接受最新年度**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等级为C类及以下投标人参与投标。
□近两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略)处罚的;
□近一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无(略)(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近三个月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略)
□近五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4.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合格(略))。
是否对所有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放投标邀请书
(略)
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5.1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时间为:(略)0:00至(略)3:59:59;
5.2资格预审文(略):潜在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年06月19日 14时15分前可以在**市公共**交易平台中递交资审申请文件;
6.2超过递交截止时间后上传成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件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http://(略)com.cn:****/上发布,招标预计划公告地址:http://218.4.45.172:****/jumpDetail.html?infoid=c2acbc5f-****-416a-****-d92b****e71
8.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信用承诺详见附件
9.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