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项目设计中标结果变更公告
(略)受(略)委托,就**县公共卫生应急保障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于2023年4月13日在**市公共**交易中心完成开、评标工作,于2023年4月18日发出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中标人,2023年4月26日发出中标结果公告,2023年5月4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因中标单位**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日内,未与招标人签订设计合同,根据招标文件7.5.1、7.5.2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经本项目招标人和行业监督部门同意,取消**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之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略)为中标人。
中标单位:(略)
中标金额:(略)
大写:(略)
设计周期:(略)
质 量:(略)
项目负责人:(略)
公示期:(略)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回族自治区公共**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址:**县民族大街与鼓楼西街交叉口南480米公共卫生大楼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