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厂****中心升级改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2023年06月 06日至 2023年06月12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启德路29号联边公园3号楼,邮编:510425
联系电话:020-****9557
传 真: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总厂****中心升级改造 |
建设地点 | ******区 |
建设单位 | **** |
项目概况 | 本次改建内容:****中心在厂区内部进行搬迁,从13号楼搬迁至2号楼。本项目占地面积2080平方米,建筑面积10928平方米,总投资65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76.2万元。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对2号楼进行改造,重新布局药物研发、质量管理部、洁净实验室等场地,更新淘汰研发仪器和设备,升级改造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
环评机构 | **森海****公司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实验废水(不含化学合成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总厂****处理站(处理工艺:格栅+调节+厌氧+接触氧化+沉淀+曝气生物滤池+砂滤池,处理能力:1200t/d)处理达到《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中表2**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中的较严者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冷却塔冷却水作为清净下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实验废气经通风柜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TVOC、氯化氢、氨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药物研发机构工艺废气标准。厂界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表4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表C.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原辅材料异味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一级标准。 (三)生产设备等噪声源应经降噪处理。****总厂西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东、南、北厂界执行4类标准。 (四)加强固体废物存储、处置管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相关要求设置危险废物存储区,并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执行联单管理制度。 (五)该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六)后续国家或地方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
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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