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达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202****1319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广****园区工业西三路7号1栋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项目概况 | ****位于广****园区工业西三路7号1栋(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8′18.540″,东经113°52′39.060″),项目主要从事手机配件、汽车配件、模切类双面胶、塑胶类配件、家电用品、按摩棒、路由器的生产,生产手机配件183万个/年 、汽车配件86万个/年 、模切类双面胶800万个/年 、塑胶类配件200万个/年 、家电用品200万个/年 、按摩棒200万个/年 、路由器150万个/年。占地面积4353m2、建筑面积8706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治理措施: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硅胶压片、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喷手感油、丝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治理措施: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道,引至******处理厂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添加,不外排。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定****公司处理,不外排。 固废治理措施: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公司处理;危险固废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噪声治理措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排放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废气治理措施: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项目硅胶压片、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6现有和**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扩改建二级标准值。喷手感油、丝印、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装置处理后由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治理措施: 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排放至市政管道,引至******处理厂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添加,不外排。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水帘柜废水经收集后定****公司处理,不外排。 固废治理措施: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固****公司处理;危险固废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噪声治理措施: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排放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示时间 | 2023-06-09 |
联系人 | ****环境局****分局 |
联系电话 | ****0039 |
通讯地址 | ****园区红棉路6****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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