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06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50,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县,**南站
4. 交货日期:2023-06-18 至 2023-06-30
5. 运输方式:火运
6. 交货价格:车板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或/和质量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3.结算方式:本****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4.付款方式:现汇。。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06-17 12:36:27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5,000 | <3,000 |
收到基全硫St,ar | % | <1 | ≥3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备注:
在报价结束前,参与竞价供应商应向****公司缴纳8万元竞价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帐户名称:****公司,开户行:****银行****公司****港支行,银行帐号为370********100000125
煤炭买卖合同(市场)
合同编号:
竞价编号:****公司-2023年 月-
买受人(买方):****公司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出卖人(卖方): 签约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公司
2.交货期间为:合同签订日至2023年6月30日。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交货时间(月/旬/日) 及数量(万吨) | ||||||||||||
**南站 | ** 南站 | 合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5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水运方式下,承运船只抵达卸货港锚地之日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视为按时交货。
4. 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 ar (%) | ST (℃) | HGI | (mm) | |
5000 | 25 | 25 | 35-42 | 1 | 1250 | 65 | 10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
1. 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
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火车轨道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质量验收以买方到厂检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卖方有权对数量及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收货人验收工作。
2.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卖方应熟知和遵守买方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附件所列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四、合同价格
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5000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1.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5000千卡/千克不包含5000千卡/千克时,以5000千卡/千克煤价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照(热值基准价格×1)扣罚;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小于4900千卡/千克不包含4900千卡/千克时,以4900千卡/千克煤价为基准,每降低1kcal/kg,按照(热值基准价格×2)扣罚;
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
卖方发运的每列车作为一个批次,单批次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4500千卡/千克时,该批次所供煤炭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单独结算,不与高热值煤加权结算。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买方有权按照收货但拒付款的方式处理: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价格或比例)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硫分 | 1%< | 0.01% | 减0.4元/吨 | 1 | 合同周期 | |
≤1.3% | 0.01% | 减0.4元/吨 | 1 | 合同周期 | ||
>1.3 % | 0.01% | 减0.8元/吨 | 1 | 合同周期 |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质量验收报告,收到基全水分超出本合同中约定的全水分以上部分为非煤炭重量,结算金额即为:(过衡总重量-非煤炭重量)*到厂验收未扣水单价。实际结算单价为:结算金额/过衡总重量。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未达到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① 实际供货总数量大于合同约定数量且偏差在10%以外的,买方有权选择拒收超出部分或者接受超出部分。选择接受的,供货量大于合同量110%的部分,结算价格按结算热值单价每1千卡/千克降低0.002元/吨进行结算。
②兑现率﹤80%的,买方有权扣除卖方所缴纳的燃料电子采购平台履约保证金人民币捌万元整,同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价格考核:如70%≤兑现率﹤90%,在本合同约定价格考核的基础上再降低0.001元/吨;如兑现率﹤70%,在本合同约定价格考核的基础上再降低0.002元/吨。
五、结算及付款
1.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对数量或/和质量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买方于每月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上月货款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3.结算方式:本****电厂且完成验收和结算手续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剩余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
4.付款方式:现汇。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七、违约责任
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以交货时间为准),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逾期一日,按照当期应发货物对应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卖方逾期交付超过10日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如质量不合格煤炭超过当期发货数量的5%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当期货物总货款的1%支付违约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一次性交付的金额捌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时,由买方无息返还给卖方。卖方未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废标。
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4. 违约方需承担另一方因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鉴定费等。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人民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王坤
3. 联系电话:054****6048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