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供应商:
2023年6月14日发布的“****开发区医药园扩建项目(太阳家园项目)桩基检测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现作以下变更(补遗):
一、变更事项、内容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二、总 则”-“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变更为:
“7.磋商保证金(如涉及,实质性要求)”-“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磋商保证金的退还:成交候选人公示结束(若有质疑或投诉的,待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成),发出成交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无息退还成交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其他未成交供应商确认为成交供应商且未违约的,在采购合同签订且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归档后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注:①递交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1份供采购代理机构归档,未及时提供造成的磋商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③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
(六)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若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有权机构处理认定的期间不计入退还磋商保证金时限。供应商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代理机构有权以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总额为限,在供应商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供应商应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采购人的指定账户。采购人保留追究由此带来的损失及其他侵权责任的权利。”
二、其他事项不变。
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人:****
通讯地址:**市**区南河**路142号
联系人:梁先生
联系电话:0839-****575
采购代理机构:******分所
通讯地址:**省**市政****交易中心A区5楼
邮 编:628000
联系人:蒲先生
联系电话:0839-****293 152****4590
此变更(补遗)公告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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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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