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23-06-29 14:04 |
扬环审批〔2023〕03-65号
项目代码:****
招商局金陵****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船坞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南****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技术评估意见收悉。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在项目符合**港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建设单位拟将现有船坞向北**,1号船坞接长90米,2号船坞接长50米,宽度和深度与现有船坞一致,接长后1号船坞长370米,宽50米,深13.5米;2号船坞长370米,宽60米,深13.5米。本次船坞接长后,船厂造船产能以及船型、原辅材料消耗、设备、公辅工程等均不发生变化,若后续涉及其他改造,应另行完善环保手续。
三、在项目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在施工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减缓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严格执行《**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对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遮盖、洒水等抑尘措施;施工扬尘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中的标准。
(二)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标准后回用于机械冲洗不外排;生****处理站处理达接管标准后****处理厂集中处理。
(三)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邻近环境保护目标附近施工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周边敏感点声环境质量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标准。
(四)做好土石方平衡,减少弃渣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五)本项目营运期不新增废气、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产生及排放。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避免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防止生产储存及装卸输送过程事故发生,确保环境安全。
(八)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
四、本项目不给予污染物排放总量。
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做好信息公开,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六、你单位应对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并做好信息公开。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依法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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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