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业企业生活用水水源置换项目 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 监理人:**秋运****公司 二0二三年二月 监理合同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县工业企业生活用水水源置换项目-监理(项目名称)已接受**秋运****公司(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 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 专用合同条款; (4) 通用合同条款; (5) 委托人要求; (6) 监理报酬清单; (7) 监理大纲; (8) 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 人民币(大写) 壹万捌仟玖佰元整 (¥18900元) 4. 总监理工程师: 聂云宵 5.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合格 6. 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 监理服务期限为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移交。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执二份。 10.合同未尽事宜, 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名) (签字或盖章): (签名)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2023年2月19日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相同的条款或是增加的新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时,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或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监理依据 第一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 1.《中华人民**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主席令第15号) 2.《中华人民**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 3.《中华人民**国建筑法》 (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 4.中华人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279号) 5.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0月22日水利部令28号) 6.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7.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 8.委托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9.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及说明(含设计变更) 10.工程招标文件 11.工程投标文件 12.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 委托人要求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日内通知监理人。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仅**监理周期。 委托管理 决定或答复 委托人对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的时限:一般文件3天;紧急事项1天;变更文件3天。 监理人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委托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资料为:
监理要求 监理的范围 工程范围:本工程所有项目施工期及保修期的监理。 第一条监理服务内容为本工程项目的施工及本工程附属工程施工的准备期、施工期、竣工结算期、质量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及协调等相关工作。 监理内容 第一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隐蔽工程、基础处理、混凝土浇筑、材料设备的检查、试验。 第二条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基础处理及回填压实,混凝土浇筑等。 第三条 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_所有分部工程。 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开始监理 第一条监理人应当在本合同生效后10天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开始监理,委托人不再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监理服务期限,但不增加监理报酬。 (1) 合同变更; (2)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 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 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 (6) 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完成监理 第一条委托人不接受监理提交的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 合同变更 第一条合理化建议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双方进行协商。 监理服务酬金 合同价格与支付 第一条合同价格 本项目的监理费为项目的中标价格,无监理费调整因素。工程建设期间如遇概算调整,则监理费也应做相应调整。 费用结算 支付时间为:_按照工程进度 支付监理费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移交后,委托人向监理人付清监理费用。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双方协商的其它方式。 (1) 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在规定执行 (2) 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或电汇方式结算。 违约 第一条监理人违约 各专业配备人员未按约定进场的; (2) 监理例会(周)监理人未到场参加的: (3) 项目总监每月现场出勤天数不足25天的; (4) 监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日常考勤与随机抽查结合) ; 监理人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业主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的; (7) 发现质量、安全问题未采****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 (8) 未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9) 监理人员与他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养护质量的; (10) 委托人认为对整个项目投资控制出现重大失误的; (11) 对不合格及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构件、设备、工程签发为合格的; (12) 经总监签字确认的竣工图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13)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依法进行从严处罚;当监理人发生上述违约情形时,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5%。 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2) 种方式: (1) ****委员会进行仲裁。 (2) ****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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