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青秀2022年第三十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3年05月15日 |
标 题:****关于**市**2022年第三十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2023〕47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5日 |
****关于**市**2022年第三十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07-05 16:21
桂政土批函(1)〔2023〕47号
****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市**区2022年第三十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市**区2022年第三十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涉及****人民政府批准,现同意将你市******委员会的集体土地8.7915公顷(水田0.0518公顷、旱地3.5127公顷、果园1.4759公顷、乔木林地1.2705公顷、灌木林地0.1584公顷、其他林地0.0063公顷、农村道路0.2927公顷、坑塘水面0.0321公顷、设施农用地1.9282公顷、田坎0.0629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你市**区2022年第三十九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要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3.564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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