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绥县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12日 |
标 题:****关于**县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14)〔2023〕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05日 |
****关于**县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07-05 16:20
桂政土批函(14)〔2023〕6号
****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县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壮族自治区**种畜场国有农用地11.0933公顷(乔木林地11.0753公顷、农村道路0.018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县2023年第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不得向列入国家限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自治区规定的限制投资和禁止投资产业目录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六、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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