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协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省**市桥头镇延边路5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清慧综合****公司 |
项目概况 | ****位于**省**市桥头镇延边路5号(北纬23° 00'29.820″,东经114° 04'13.710″),主要从事笔记本塑胶零件的加工生产。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厂界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厂区内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注塑工序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碎料、混料工序产生的塑胶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前执行**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受热等因素损失,需定期补充新鲜水。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7-17 |
联系人 | ****环境局桥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3755 |
通讯地址 | ******中心C座8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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