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环保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情况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位于**省**市樟木头镇柏兴二路16号301室。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930m2,建筑面积930m2,年加工生产PVC软胶礼品109.9吨。
****委托****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于2021年9月完成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工作。2023年4月19日,企业通过环评审批,取得《****环境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3565号)。
二、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经现场检查,建设项目执行了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基本落实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3〕3565号)的要求。
三、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标尚****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BST****0607-07)结果显示:
项目生活污水监测结果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
DA001压模固化、烘烤工序废气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监测结果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厂界外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监测结果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监测结果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四、验收结论
****建设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手续齐全,依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验收要求,验收及监测期间各工序正常运行,工况稳定,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均按要求进行建设完成,根据**标尚****公司出具的《****验收检测报告》(BST****0607-07)废水、废气和噪声验收监测报告,显示各项污染物排放指标均合格,该项目达到验收标准,可以通过验收。
五、公示时间
公示时间:2023年7月24日-2023年8月21日(20个工作日)
联系人:魏小姐 联系电话:153****1157
公示期间,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