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林场建设试点项目-2023年森林**培育 | 招标阶段 | 施工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 因控制价不能按时发布,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由“2023-07-26 10:15:00”修改为“2023-08-07 13:30:00”, 招标文件中涉及此时间的均作相应修改。 二、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5”修改为:“(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因**市每年均有举办的重大节日、文明城市创建、中高考、金鸡奖、马拉松等重要活动,而进行的暂时停工、文明施工、安全防护、临时设施、宣传、现场协调和配合工作等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不再另计。” 三、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条款修改为:“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为基数,日万分之一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逾期竣工违约金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3%。” 四、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0.1变更的范围”条款修改为:“10.1变更的范围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并符合以下规定:(1)严格建设标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规模的工程,一律不得追加投资;严禁以承包人工艺改变、材料设备采购困难等为由要求设计单位进行变更;(2)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变更涉及造价变化的,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如未按程序报经批准的,承包人有权不予实施。(3)变更审批管理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厦发改投资[2021]49号)执行。项目所属投资审批部门为区级的,还应按照其相关变更规定执行。” 五、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条款修改为:“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因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或项目特征变化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式确定: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此变更的综合单价的,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并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组价,其中价格信息执行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当期价格信息。若定额缺项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确定。③若上述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投标时有多个不同报价,工程量增加时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为准,工程量减少时以最高的综合单价为准。 (%1) 出现以下情况,认定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不平衡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10%(不含)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20%(不含)的。 (3)若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5%(不含)且变更金额(按投标报价测算)超过±20万元(不含)时,按以下规定调整不平衡报价后计算超过15%(不含)部分工程量的变更造价:①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不含)且变更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时,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中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较低值计算超过15%****分所增加的变更造价。②工程量减少超过15%(不含)且变更减少金额超过20万元(不含)时,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报价中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和“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的较高值计算超过15%****分所减少的变更造价。 (4)中标价降幅系数=(中标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招标控制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100%。 (5)没有价格信息的材料,按**市缺项材料选用定价机制有关规定执行。 10.4.1.2(1)现行计价定额: 《**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 版)、 《**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FJYD-101-2017)、《**省构筑物工程预算定额》(FJYD-102-2017)、《**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预算定额》(FJYD-103-2017)、《**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FJYD-301-2017 ~ FJYD-311-2017 ) 、《 福 建 省 市 政 工 程 预 算 定 额 》( FJYD-401-2017 ~FJYD-409-2017)、《**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FJYD-501-2017)等及**的有关规定 。” 六、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1.价格调整”条款修改为:“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1.1人工费价差调整-(2)人工费调整方式: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总额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1.05倍(含)的,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为基数,按照****建设厅、****建设局施工期间发布的人工费调整指数及调整原则进行调整。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费总额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人工费总额的1.05倍(不含)的,招标控制价人工费总额的1.05倍以内的部分,按上述①原则调整;超出招标控制价人工费总额的1.05倍的部分,不作调整。③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多个人工费指数时,按照人工费指数对应的已完工程量分别调整人工费价差。④承包人按实际发生月份每月统计人工费,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后,作为人工费调差依据。当累计调差人工费高于可调人工费总额后,后续人工费不作调整。 11.1.2主要材料和设备价差调整 (%1) 主要材料和设备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 (1)材料价格调整按《****建设局 ****委员会 ****财政局****政府投资项目材料价格机制的通知》(厦建筑[2021]65号执行。具体方式如下: ①价格波动风险分担:可调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间上涨或下跌幅度在5%以内(含)的,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 ②可调差的材料类别包括:钢(管)材(钢筋、钢板、型钢、钢管含镀锌钢管、焊接钢管、无缝钢管等)、铝合金型材、铝单板、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沥青及沥青混凝土、砂石、玻璃、电线电缆、铜管、铸铁管等,以及单项材料占单位合同总价1%(含)以上的材料价格变化,且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 ③材料价格调整方式: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报告期价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报告期价变化超过材料基期价的±5%的部分。该部分的材料价差调整和计取方法如下: ①当主要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②当主要材料价格下降幅度超过5%时,可调价差的计算规则:价差调整费用=可调价差材料用量×[报告期价-基期价×(1-5%)]×(1+税率)。 其中:“可调价差材料用量”为当月经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的用量;“报告期价”****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基期价”为招标控制****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 (2)承包人对可调差的材料,按材料实际使用月份逐月统计材料用量,经监理、发包人确认,作为材料调差的依据。当累计调差材料用量高于招标控制价中材料用量的1.05倍(不含),后续材料用量不作调整。 (3)招标控制价中没有的材料,材料价差不作调整。 (4****工程造价站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工程造价站发布的同类型材料信息价确定材料价差幅度。 11.1.3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为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不予调整(不含燃料动力材料价格变动在本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七、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条款修改为:“12.1 合同价格形式-12.1.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 / 。 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 12.1.2总价合同。 (1)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影响工程造价在±3%(含±3%)以内的; ②因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变化; ③可调材料价格变动在本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 ④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的临时措施。 (2)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 3%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 (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②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结果与实际不符,导致基础工程发生变更的; ③在施工期间****建设厅、****建设局发布了人工费调整指数的; ④可调材料价格变动在本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 ⑤合同执行期间,税率若发生政策性调整,税金不作调整;计税方式若发生政策性调整,政策文件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的,按政策文执行;政策文件未明确合同价款调整原则的,税金不作调整。 综合单价其它风险内容: / 。 超过风险范围以外的调整方式: 按“10.4.1 变更估价原则”条款及“11. 价格调整条款”执行 。 12.1.3其他价格方式: / 。” 八、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4.竣工结算”条款修改为:“14. 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14.1 过程结算 14.1.1关于采用过程结算的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执行。 (1)采用过程结算。 (2)不采用过程结算。 过程结算节点如下: / 。 14.1.2当期过程结算价款内容包括: 14.1.3.承包人提交过程结算申请文件的期限: / 。 过程结算资料清单和份数: 过程结算申请清单包括: / 。 14.1.4发包人审批过程结算申请文件的期限: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开展施工过程结算活动。财政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再报审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竣工结算。 发包人完成付款的期限: / 。 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付款证书异议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当期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款项包括: / 。 14.2竣工结算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 7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监理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14天内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五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 。” 九、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专用合同条款补正表-序号11“14.1竣工结算申请”条款删除。” 十、本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财政参考条款)“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中(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条款修改为:“(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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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2023年07月24日 |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 2023年0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