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采处(2023)4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医院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医院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70.499988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滨**路1222之26号(**国际家居建材博览城第25幢1层102室)
被投诉人:****
地址:**省**市**区南滨**路5148****广场1号楼2013室
中标供应商:**维****公司
地址:**省**市**区**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12层1201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7月13****商贸有限公司对“****医院心电监护仪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3、5、7、8: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二、主要参数”第2条、第*3条和“三、具体功能及参数要求”第4.2条、第*1.6条、第*4.7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二、主要参数”第2条、第*3条和“三、具体功能及参数要求”第4.2条、第*1.6条、第*4.7条技术参数要求。另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3、5、7、8不成立。
投诉事项2、4、6: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三、具体功能及参数要求”第1.4条、第3.3条、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专家论证意见,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三、具体功能及参数要求”第1.4条、第3.3条、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另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第三章 项目采购需求”中“三、具体功能及参数要求”第1.4条、第3.3条、第6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4、6部分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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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