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
中华人民**国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440********1008
穗规划**预选〔2023〕2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核发机关: | ******局 | |
日 期: | 2023-08-03 |
项目名称 | **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 |
项目代码 | **** |
综合受理号 | nsMB2D075********0895429 |
建设单位名称 | **** |
项目建设依据 | 穗市长会纪〔2023〕2 号 |
项目拟选位置 | 万顷沙镇龙穴南水道西南侧、伶仃洋西北侧 |
拟用地面积(含各地类明细) | 地上总用地面积681112.96平方米,农用地656090.32平方米(草地2738.7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653351.5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3220.64平方米,未利用地1802平方米 |
拟建设规模 | 空 |
附图及附件名称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市**区万顷沙镇龙穴南水道西南侧、伶仃洋西北侧用地规划条件 | |
附注 1.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市水务管理条例》《**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2.随证注销《穗规划**预选〔2023〕205号》《穗规划**条件〔2023〕66号》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202********30096 |
穗规划**预选〔2023〕278号 |
用字第440********1008 |
**** |
2023-08-03 |
**** |
**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 |
nsMB2D075********0895429 |
穗市长会纪〔2023〕2 号 |
万顷沙镇龙穴南水道西南侧、伶仃洋西北侧 |
地上总用地面积681112.96平方米,农用地656090.32平方米(草地2738.7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653351.54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23220.64平方米,未利用地1802平方米 |
空 |
1.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2.**市**区万顷沙镇龙穴南水道西南侧、伶仃洋西北侧用地规划条件 |
1.本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本书自行失效。需要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附注:本项目建设需按照《**市水务管理条例》《**市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办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效果见附件。 2.随证注销《穗规划**预选〔2023〕205号》《穗规划**条件〔2023〕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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