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海瑞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态园机器人产业园)鞋底生产线项目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生态园机器人产业园)鞋底生产线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园区**路2号11栋102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7040.8163万元,在广****园区**路2号11栋102室(北纬23°1’49.330”;东经113°54’51.980”)建设“****(生态园机器人产业园)鞋底生产线项目”,主要从事鞋底的加工生产。占地面积2839.04m2,建筑面积2839.04m2,总投资400万元,年产TPU鞋底87.5万双、PP鞋底80万双。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 (1)项目投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项目加热熔融、混合、浇注、挤出、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收集后引至“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中处理后由50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MDI有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同时满足**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要求排放至市政管道,引至东****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不会对周围地表水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固废: 一般工业****公司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回收处理。 噪声: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明显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公司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8-08 |
联系人 | ****环境局****分局 |
联系电话 | ****0039 |
通讯地址 | ****园区红棉路6****科技园10号楼228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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