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审批的环保行政部门意见:
洛环涧表〔2023〕17号
关于****铜板带生产线填平补齐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根据《****铜板带生产线填平补齐提质增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的分析结论、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我分局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相关规定报批建设。
一、项目建设内容
该项目位于**市**区建设路 50 号,利用电子带厂和板带厂进行建设。洛铜厂区东侧为**新村、南侧为建设路、西侧为嵩苑小区、北侧为嵩山家园。本项目产品生产在依托现有前段加热、轧制等设备基础上,新增清洗、剪切、退火设备,项目改建完成后产品生产规模不变。
该项目总投资294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应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2、施工期,该项目不新增建(构)筑物。
3、营运期,该项目钟罩炉产生的油烟(以非甲烷总烃计)废气,依托现有氢气回收净化系统(预处理+淋洗+水冷降温+活性炭吸附+催化除氧+净化干燥+回用)处理之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挥发性有物排放建议值要求。清洗机酸洗过程产生硫酸雾废气经过酸雾净化塔(碱喷淋)处理后通过20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
该项目产生的清洗机废水以及酸雾净化塔废****处理站处理后,****处理站,产生的双面铣废乳化液进****处理站处理后,****处理站进行处理,处理后排至洛铜厂区大循环水站处理,****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后除少部分排放外,其余均循环使用,正常生产时用于生产系统补充水、绿化及冲厕等。厂区总排口有废水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
该项目营运期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采用基础减震和站房隔声降噪等有效措施,确保东、西、北厂界昼、夜间噪声均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2 类标准要求,南厂界昼、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 4 类标准要求。
该项目产生的废液压油收集后,暂存电子带厂、板带厂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做好台账管理。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建设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分局审批。
2023年8月10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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