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白马新兴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宁乡市玉潭中心小学康宁校区及实验小学南校区设备采购标段一(康宁班班通、办公设备、电器、厨房设备及实小功能室、办公及课桌椅)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ad16af29ca4b49fb93baac469c33c087
附件列表:项目采购清单.doc ****小学****小学南****一中标通知书.pdf
****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GK-202****70050-1 采购人(全称): **市白马****公司 (甲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小学****小学南校区设备采购标段一(康宁班班通、办公设备、电器、厨房设备及实小功能室、办公及课桌椅)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项目采购清单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乙方应在2023年08月22日之前完成货物交付、 安装调试并达到投入使用的条件。但甲方可以书面、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变更交货时间。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本合同为“交钥匙工程”,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交货地点并负责卸货,其费用及在途风险由乙方承担,确保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货,乙方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后交付甲方投入使用。 (2)货物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 (3)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乙方交付货物的实际数量以甲方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数量为准。 (4)双方指定联系人信息如下: 甲方指定负责人: 杨思达 联系电话:159****5582 ; 乙方指定负责人: 曹桂联系电话:136****0022 。 4.结算方式 ad16af29ca4b49fb93baac469c33c****599900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公司玉潭支行(****:810********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1)乙方确保交货且全部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相关部门或专业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乙方指定的收款账号支付至不超过合同总额的60%,甲乙双方根据采购情况据实办理结算后12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质保期满后 (质保期两年,无质量问题、也无维修纠纷、无售后服务纠纷、无其他经济与法律纠纷)3个月内付清余款(不计利息) 。 (2)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供给甲方合法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乙方未提供或提供错误的,甲方有权不予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每次付款时,有权扣减乙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未付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品牌型号提供产品,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产品(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2)乙方应保证其产品经过安装后,能正常使用和保养,在产品寿命期内使用良好。 (3)产品若有法律、法规、政策或行业标准规定的标准质保期的,乙方需在该质保期内承担不限于更换、维修等质量保证责任,若国家无质保期规定或质保期短于【2】年的,甲、乙双方约定整机含配件等产品的质保期自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之日起【2】年。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要求的时限内,免费修理或更换且甲方不承担其他费用。乙方在接到维修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进行维修,甲方有权自行解决,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费用并加收 10%的劳务费,上述费用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4)质保期内,如发现乙方使用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不符合投标文件质量保证的原材料、零部件、外购件时,甲方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全额合同价款。 (5)质保期内,乙方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无论是何种原因造成产品发生故障或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乙方均应遵照“先恢复使用,后分清责任”的原则,在 8 小时之内响应答复,在 24 小时之内到达现场,在到达现场之后 24 小时之内解决产品故障,恢复甲 **常使用;若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解决产品故障并恢复 正常使用的,甲方或使用单位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进行维修、更换。由乙方承担所有的费用,甲方并有权加收维修总费用 10%的劳务费, 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6)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负责处理解决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并承担一切费用,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正常使用范围内造成的 损坏均要免费维修,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但乙方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并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7)超过质量保证期的货物,乙方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8)乙方随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优惠提供产品更新、改造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将货物运达约定的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清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对货物外观、相关单证符合要求的,甲乙双方指定负责人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签发验收单;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验收合格的最终依据。对不符合要求或有质量问题的货物甲方不予签收,可立即要求退换,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且不得拒绝和延误,否则甲方有权拒付验收不合格货物的货款。 (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乙方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行调试时,需负责安装调试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作最终验收。 (4)乙方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对货物进行最终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备案之后,双方在验收结果报告上加盖公章确认。 (5)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可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情形下,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6)甲方负责按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所有产品进行验收,如双方对产品质量存在分歧,甲方有权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设备进行检测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乙方按采购人要求负责培训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所供产品,必须符合现行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家规范、技术和质量检测标准,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产品(包括所有部件)则应符合其原产地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无****政府 部门规定的标准,无政府部门规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 (2)乙方所供产品,应保证是全新的、原包装的、手续合法完整的正规产品;所有产品必须完全符合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其使用寿命期应符合规定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所供产品,****制造厂商在中国市场的统一服务内容,并提供齐备的装箱单、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原厂商保修证等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易损配件清单。 (4)所供产品的环境温度、湿度及相关要求,必须符合甲方指**装地点的实际要求,并必须随产品明确说明。 (5)所供产品应具有完整的中文技术资料、中**装使用和维护手册,具备完整的使用规程。 (6)应随产品提供完整的产品说明及相应的技术文件资料,其中包括产品出厂检验证书、合格证、使用说明、维修及维护手册、保修卡、海关报关单、商检单(指落地商检)、装箱单等,若上述资料没有随产品提供或提供不完整,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日内补足。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乙方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到甲方指定地点或完**装调试工作,每延期1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及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视情况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同时,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甲方视情况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退还甲方已支付全部款项。 1)乙方逾期交货时间或完成工作累计超过10日的; 2)乙方提供的产品品种、品牌、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整改的; 3)如因第三方就乙方提供的产品提起诉讼,导致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产品的; 4)经甲方催告后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义务的。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重大疫情或传染性疾病等,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5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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