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办事指南
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办事指南
一、登记条件
1、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清的;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但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
二、登记类别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
按出让合同约定正常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的;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办理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开发强度未达到25%。
三、登记流程
受理→发证
四、收件材料
1、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告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表由登记部门提供);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数据共享方式获取电子证照);
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税费缴纳凭证(数据共享方式获取)
2、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表由登记部门提供);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数据共享);不动产权证书(收纸制版证书,电子证书无需提供);
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或协议(交易双方自行签订);
④不动产权证书(纸制版证书收回原件,电子版证书无需提供);
⑤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办结时限:即办件。
五、收费标准
免收登记费
六、注意事项
1、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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