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聪裕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略) |
项目名称 | 东莞市聪裕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东莞市长安镇民一路1号301、401室 |
建设单位 | 东莞市聪(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清慧综合环保咨询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东莞市聪裕达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民一路1号301、401室(北纬22°45′42.780″ ,东经113°(略).800″),主要从事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略)。项目的占(略)。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投料、拌料、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产生量不大,项目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措施后,投料、拌料、破碎工序排放的粉尘周界外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喷漆、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水喷淋+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20米管道引至高空排放,NMH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经“水帘柜+水喷淋+除雾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的要求;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漆雾厂界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注塑、镭雕、丝印、移印、固化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总VOCs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总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中第Ⅱ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略)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同时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略)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与《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较严值的要求。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略) 等级标准中较严值后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则对纳污水体的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水喷淋废水、水帘柜废水交零星废水处理公司回收处理,不外排。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内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危险废物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并对垃圾堆放点进行消毒,消灭害虫,避免散发恶臭,孳生蚊蝇。 项目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使得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略)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略)的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责任由我公司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略)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
联系电话 | (略)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略) 的通知》(东环〔2017〕69号)等文件的要求,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质量问题。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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