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厚街科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次扩建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第三次扩建 |
建设地点 | **省**市厚街镇湖景大道2号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随着企业的发展需求,建设单位计划扩大工程样板研发规模;****集团旗下一家锂电池生产线稳定运行增****实验室测试频次、进而扩****实验室研发规模。为此,建设单位针对本次拟增加的内容特向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第三次扩建(以下简称“项目”),具体扩建内容如下: (1)增加项目总投资100万元,总投资由原来1650万元增至1750万元; (2)扩大工程样板加工规模,对应增加样板加工设备、原辅材料一批; (3)增****实验室测试频次、进而扩****实验室研发规模,对应增加原辅材料一批; (4)调整塑胶工程样板研发工艺,增设酒精清洗、喷漆工序,对应增加原辅材料一批。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研发工艺均保持不变。 项目扩建后总投资1850万元,占地面积3366.7m2,建筑面积15450m2。项目主要从事锂电池研发测试、打胶枪及打油枪的可靠性能测试以及金属/塑胶工程样板研发活动。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①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有机废气:项目正极涂布、极片烘烤工序产生的NMH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0484-2013)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锂电池),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值要求;酒精清洗、喷漆工序产生的NMHC、TVOC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3D打印(塑胶工程样板)工序产生的NMHC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较严值要求;喷码工序产生的总VOCs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参照可达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颗粒物:项目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机制加工、搅拌、激光焊接、喷砂、锂电池研发投料工序、3D打印(金属工程样板)、喷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现有和**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与**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综上,项目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②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间无生产性废水排放;清洗废水交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NMP回收装置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去离子水制备的浓水属于清净下水,回用于绿化或冲厕,对****水体的水质影响不大。 ③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采用合理布局、隔声、吸声、减振和距离衰减等措施后,营运期东、南、西、北侧厂界噪声贡献值预计可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限值要求。项目周边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点,故项目营运对项目周边声环境影响很小。 ④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公司处理;危险废物经统一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统一交由环卫部门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将环境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
公示时间 | 2023-08-29 |
联系人 | ****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1131 |
通讯地址 | **市**街道**二路**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经审查,该报告表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项目概况描述不全, 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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