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8月30日我局拟对1个钢结构产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8月30日-2023年9月5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11-****2932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新区赵声路398****中心2楼C03号窗口
附: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 **** |
项目名称 | 年产2000吨钢结构产品项目 |
建设地点 | **新区圌山路66号南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1000万元,在**新区圌山路66号南,租赁****公司厂房,建设年产2000吨钢结构产品项目。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贯彻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理念,加强对生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源头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的设施收集后接管至****处理厂,****处理厂尾水最终排入北港河。 (三)本项目下料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1#移动滤筒除尘器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焊接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后经2#移动滤筒除尘器处理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喷砂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管道负压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过滤后通过15 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喷涂过程产生的VOCs及漆雾和烘干过程产生的VOCs,通过车间密闭,负压收集后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15 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喷涂废气排放中颗粒物、VOCs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1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喷砂废气排放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无组织厂区内废气排放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147-2021)表3中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要求,无组织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颗粒物监控浓度限值。 (四)本项目运行期间的噪声主要来自于风机、切割设备、卷板机、喷砂机等,应通过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备位置、安装减振垫等措施对噪声源进行隔声、降噪处理。 (五)本项目产生的钢材边角料外售综合利用;粉尘、废石英砂、废滤筒、废布袋委托处置。废包装桶、废滤芯、废活性炭属于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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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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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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