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共安彝族乡象鼻村集中安置点新河村三四组安全饮水提升改造工程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区共安彝族乡象鼻村集中安置点**村三四组安全饮水提升改造工程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8月04日
二、更正信息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公司拒绝在30日内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根据1、《****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政府采购合同。”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之规定,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集团****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中标供应商(第1候选人):****公司,更正为:****集团****公司。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9月06日
/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共安彝族乡象鼻村二组
联系方式:0833-****81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滨河路三段153号
联系方式:0833-****780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国琴
电话:0833-****780
**市金口****服务中心(****)
2023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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