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mg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黄米率(%)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互混率(%)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3C23XJD0914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1490.69 | 散装 | ****、**、 | 2023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0.0 | ≤0.19 | ≤0.019 | ≤0.19 | ≤0.30 | ≤1.0 | ≤13.5 | ≤0.7 | ≤2.0 | ≤8 | ≤5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号仓3号仓6号仓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为30元/吨(散装),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按30元/吨收取板前费用的,应按照卖方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该批粮食的质检报告原件(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检验)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整理,吹出的秸秆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1.1%-1.5%的,经过筛整理,筛出的杂质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整理费用由供货方承担;杂质1.5%以上拒收。水分≤13.5%、水分超13.5%以上的拒收。
4、根据****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联系人:杨正江,电话:186****8899。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