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县人民医院理县2023年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一次)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3年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3年08月23日
二、更正信息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原因:
情况说明由********公司代理采购的“**2023年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于2023年8月22日在**市**区**大街269****中心A座802进行了公开开评标。1包共收到4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分别为:**华信联众****公司;上药(四****公司;**嘉云****公司;******公司。评审结果为:第一名:******公司,得分487.00;第二名:上药(四****公司得分,485.65;第三名:**华信联众****公司,得分354.25;第四名:**嘉云****公司,得分349.95。2包共收到4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分别为:****公司;******公司;****公司;**巨时****公司。评审结果为:第一名:**巨时****公司得分,488.00;第二名:****公司,得分435.50;第三名:****公司,得分408.15;第四名:******公司,得分398.85。我公司在清标时发现:1包有评审专家在填写客观报价分时填写错误。2包供应商****公司在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报名的是第1包,第2包并无其报名信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我单位于2023年8月23日重新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修正(原主观分一律不变),第1包供应商第三名**华信联众****公司,得分由354.25修改为:356.25,不影响整体排名及采购结果。废除第2包供应商****公司投标资格并取消其第三名排名,第四名******公司排名第三名。不影响采购结果。 ****2023年9月11日
更正内容: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3年09月11日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局。联系电话:0837-****171。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州**杂谷脑镇老街
联系方式:0837-****1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省**市**区**大街269****中心716室
联系方式:028-****5238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朱女士
电话:028-****5238
****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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