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尚欣实业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 | 202****9562 |
项目名称 | ****迁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省**市清溪镇清溪科技路西六街1号1号楼103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 |
项目概况 | ****位于**省**市清溪镇清溪科技路西六街1号1号楼103室,****中心坐标为:北纬22°49'45.486"、东经114°09'58.307"。 项目迁扩建前位于**市清溪镇大利村大窝路水到渠成厂区一楼(北纬 22°49'45.35"、东经114°10'47.40"),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400m2,建筑面积400m2,主要从事塑料制品、模具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100万件,自用模具100套。 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现建设单位拟申请迁扩建。具体迁扩建内容如下: (1)项目迁扩建后总投资新增100万元; (2)项目迁扩建后,产品种类保持不变,相应增加生产设备及原辅材料,具体见表2-5、表2-7; (3)项目迁扩建后对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提升改造,拟由原来的“UV 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提升改造为“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以削减 VOCs 排放总量。 项目迁扩建后总投资200万元,占地面积600m2,建筑面积600m2。项目主要从事塑料制品、模具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塑胶制品720万件,自用模具100套。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 (1)打磨工序 项目打磨工序会产生少量粉尘,由于打磨工序产生的粉尘量较低,通过加强车间管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废气的排放可达到**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2)破碎工序 项目破碎工序对注塑过程产生的塑胶边角料进行破碎产生少量粉尘,由于破碎机属密闭式,仅开启设备密封盖时有粉尘外逸,因产生的粉尘量较低,通过加强车间管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废气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 (3)注塑工序 项目注塑过程中所挥发出来少量的有机废气,其主要污染因子为非甲烷总烃。项目拟将注塑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在注塑机的注塑部位上方设置集气罩,车间保持微负压,项目拟对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编号为DA001,排气筒高度为19m,经上述收集处理后,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要求;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同时,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项目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处理后的排放小于2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未收集部分的臭气浓度排放经加强车间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综上所述,项目废气经过处理后,对周围环境不会造成明显影响。 废水:项目注塑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项目厂区实行雨污分流,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最后进入******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噪声:对于生产噪声,采取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通过采取隔声、消声、减震等措施进行治理后,边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预计噪声对周边影响微小。 固废:项目生产过程中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生活垃圾。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金属边角料和碎屑、废包装材料****公司回收处理;废矿物油、废切削液、废油空桶、沾有切削液/火花油的金属边角料和碎屑、废切削液空桶、废活性炭经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交予环卫部门集中处理。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若能有效落实以上措施,则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承诺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9-11 |
联系人 | ****环境局清溪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3786 |
通讯地址 | **市清溪镇清凤路98号城建国土大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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