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租赁资产土地面积为:9405㎡;出租建(构)筑物面积8299.65㎡,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均为2010年购建,机器设备长时间闲置且为20年前老旧设备;土地使用权于2011年6月2日取得,权证编号为:新(2021)**县不动产权第****969号,用途为工业用地,截止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为37.91年。本次租赁用途仅限于食用精炼油生产或食用油压榨加工。 二、本次租赁资产的年租金价格为净租赁价格(含税),不包含水、电、暖等费用。 三、租期满后如出租方继续对外租赁,在同等价格下承租方有优先租赁权; 如承租方不愿继续租赁,对承租方投入的设备资产由交易双方或第三购买方或第三租赁方直接与承租方协商价格,协商不成,承租方可拆走所投入的主机设备。 四、出租方负责将蒸汽和天然气接入厂区院墙内,从院墙内总接口到车间的施工与材料等所有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五、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政策要求需要出售该标的,承租方不得阻拦,但需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该标的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估,同等价格情况下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若签订租赁合同后3年内出租方出售该资产, 由出租方给予承租方补偿3个月的租期租金。 六、在租赁期内,承租方可以对精炼油生产线进行设备投入和技术改造,但所投入设备的名称和价格需列出清单由出租方验收、双方签字确认存档。承租方租赁的设备设施只限于食用油的生产加工,如承租方添加或技改与食用油无关设施设备,须双方协商并经出租方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进行。 七、出租方仅限于向承租方提供租赁范围内现有状态下经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确认签字认可的设备设施。其余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厂房改造许可手续、环评报告、消防验收、锅炉检验等相关证照资质由承租方以自有名义自行办理,承租方承担费用,资质归承租方所有。 八、厂区内的供电、供排水恢复疏通和扩容由承租方负责,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九、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无关。 十、其他详见《评估报告》《租赁方案》等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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