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安县龙河镇大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区)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定安县龙河镇大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区)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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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龙河镇大岭建筑用花岗岩矿
(加工区)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预公告
为维护被收回土地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县龙河镇大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区)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龙河镇大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区)项目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定府办〔2023〕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范围
**县龙河镇大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区)项目用地面积共计260.19亩,涉及****集团****公司****公司****农场有限公司。(具体收回土地权属单位和面积,以实际勘测定界及调查数据为准)二、收回目的、拟开发用途
为了我县经济发展的需要,拟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
****政府拟于2023年9月14日组织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调查信息包括土地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农场职工住宅户数、面积,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种类、数量等情况。请本次收回国有土地涉及的被收回土地单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做好收回国有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登记工作。调查结果将与被收回土地单位、居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如对上述拟收回国有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视为无异议。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收回国有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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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4日
附件列表:
附件:**县龙河镇大岭建筑用花岗岩矿(加工区)项目勘测定界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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