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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长渠(白起渠)**镇区域水体污染治理工程项目 修改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南**长渠(白起渠)**镇区域水体污染治理工程项目(项目名称)招标 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招标文件第六章工程量清单说明修改为: 1、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GB50862-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计量规范”或“计价计量规范”)、鄂建文[2013]39号《关于执行(GB50584-2013)等9项工程量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关于发布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关于调整**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本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 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1.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1.5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 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6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1.7 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 1.8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 应做补充。 补充项目的编码规则按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 目不得重码。 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 1.9 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无论 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10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本招标工 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计量、合同价款支付、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活动。 1.11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 成部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4)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澄清、修改文件;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 位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 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即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 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经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 描述确定综合单价。 2.6.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计价。 2.6.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甲供材不计入除税工程造价。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甲供材计入除税工程造价。 2.6.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 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为除税价格。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进入综合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为含税价格。 2.6.6 投标人应对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并按分 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的顺序附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之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应与“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相应的综合单价一致。 2.7 总价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总价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以“项” 为单位自主确定价格。投标人所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2.7.2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 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7.3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 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8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材料、工程 设备暂估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单价和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得变动,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不得变动。 2.8.3 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单价 并计取企业管理费与利润。计日工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计日工费用组成中的材料和机械的单价为除税价格。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日工费用组成中的材料和机械的单价为含税价格。 2.8.4 总承包服务费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报价。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项目价值为除税价格。项目费率在原费率的基础上可作适度上浮。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总承包服务费的项目价值为含税价格。 2.9 规费和税金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但不得低于其工程成本。 2.11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综合实力。 2.12 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合理报价;利润由投标人根 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合理报价。 2.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 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现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3.1.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 3.1.3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通常以“项”为计量单位,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 3.1.4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3.1.5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项目编码与子目编码同义。 3.1.6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与子目特征同义。 3.1.7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承包人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8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税金指增值税的销项税额,附加税列入企业管理费。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金指增值税的征收率,附加税列入企业管理费。 3.1.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服务所需的费用。 3.1.10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项目”与“子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项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以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澄清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澄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了澄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要求澄清和(或)修改,而是直接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澄清和(或)修改)进行报价。 3.2.4 投标人在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不得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也不得改变其他项目清单及其载明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等内容。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为不含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金额。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销项税额。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为含进项税额但不含销项税额的金额。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征收率。 3.3.2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3.3.3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专业工程暂估价为不含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金额。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专业工程暂估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销项税额。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所列专业工程暂估价为含进项税额但不含销项税额的金额。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专业工程暂估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增值税征收率。 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 2023 年 10 月 7 日 9 时 00 分。 三、计划开工日期修改为:2023年 10月 16日。
**** 2023年9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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