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局搜爆器材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市**区学府树家园二区7-1号至7-20号7-20
被投诉人:****(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天润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 (****公司)
地 址:**市**区**路88号11层C07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就“******局搜爆器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公司所提供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问题,于2023年7月3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7月19日对质疑函具体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8月1日和8月3****机关提交投诉书等资料,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3年8月10****机关重新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中关于“虚假投标”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公司中标无效,****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中其他事项涉及投诉人认为中标人“产品指标参数响应情况”得分最高不会高于27分问题,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驳回。
(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经签订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撤销合同。同时,由于本项目未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机关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对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本机关已在投诉事项中查明事实作出决定。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