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峰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202****1265 |
项目名称 | **** |
建设地点 | **省****堂镇进园路9号103室 |
建设单位 |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市****公司 |
项目概况 | ****(以下简称“项目”)位于**省****堂镇进园路9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900MACGDU1X22,属于**项目。 ****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3°5′26.466″,东经113°37′10.03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1930m2,建筑面积1930m2,主要从事塑料袋的加工生产,年产塑料袋240t/a。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不设厨房,故无相关厨房油烟产生和排放。 1.1吹膜、印刷、制袋、切袋、抽粒工序 项目吹膜、印刷、制袋、切袋、抽粒工序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其主要成分为VOCs和非甲烷总烃。 有组织:项目将吹膜、印刷、制袋、切袋、抽粒工序设于密闭空间内,通过集气罩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收集效率约为90%)后,引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塔”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收集的风机的风量取值为40000m?/h(处理效率为90%)。其中吹膜、印刷、制袋、切袋、****组织部分非甲烷总烃的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有组织部分VOCs的排放可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2第Ⅱ时段排气筒排放限值。 无组织:吹膜、印刷、制袋、切袋、抽粒工序等设置在密闭空间内,仅在人员进出、开关门仍会有少量废气逸出至其他车间,企业通过加强管理,禁止在作业时频繁开关门,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的影响。则吹膜、印刷、制袋、切袋、抽粒工序的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未收集到的VOCs厂界无组织排放可达到**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同时,项目须严格控制VOCs无组织废气排放,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控制符合《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较严值的要求。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车间未被收集到的臭气浓度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能够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臭气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1.2破碎工序 项目破碎工序产生的粉尘经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其厂界浓度能够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渠收集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抽粒工序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因损耗需定期补充新鲜水。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经市政截污管网。项目产生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噪声:对噪声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并加强防震、隔声、消声措施,要加强设备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噪声的产生,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固体废物: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公司回收处理。项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危险废物统****公司回收处理,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因此,该建设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经处理后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9-22 |
联系人 | ****环境局中堂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8018 |
通讯地址 | ****堂镇中东四区一巷112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项目需进一步对污染源强及工程分析,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不完善等。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附件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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