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HNZCCS-20230051)
根据****与****签署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ZYNYZCBQ****09001),****已将其名下资产(详见公告清单),依法转让给****。****与****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义务人。
****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担保人、其他相关义务人及其承债主体、清算主体等,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履行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及其他责任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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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185****9558
联系地址:**省**市宛**中州东路1****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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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袁女士
联系电话:185****5610
联系地址:**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金融岛中环路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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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9月27日
公告清单
转让基准日:2023年8月27日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债务人 | 借据号/合同号 | 本金余额 | 利息余额 | 法律费用 | 担保人 | 担保方式 |
1 | ****商贸****公司 | **** | 3,391,124.23 | 4,353,411.82 | 0.00 | **市****公司、****公司、南****公司、李国定、黄金荷、邵建新。 | 由**市****公司、****公司、南****公司、李国定、黄金荷、邵建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2 | **市****公司 | 201********00277 | 1,592,468.04 | 2,046,830.62 | 0.00 | ****商贸****公司、南****公司、****公司、叶明珠、金忠飞、邵建新。 | ****商贸****公司、南****公司、****公司、叶明珠、金忠飞、邵建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3 | ****公司 | 201********00082 | 4,300,000.00 | 5,422,289.84 | 41,200.00 | **市****公司、南****公司、****商贸****公司、吴金松、邵建新、陈尊财。 | 由**市****公司、南****公司、****商贸****公司、吴金松、邵建新、陈尊财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4 | 南****公司 | 201********00409 | 3,800,000.00 | 4,887,613.60 | 0.00 | **市****公司、****商贸****公司、****公司、邵建新。 | 由**市****公司、****商贸****公司、****公司、邵建新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5 | ******公司 | 201********00913 | 4,000,000.00 | 3,418,861.69 | 0.00 | **华****公司、金珂、樊书营。 | 由**华****公司、金珂、樊书营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6 | ******公司 | PDS160********0002601 | 2,999,520.85 | 1,932,724.69 | 12,812.95 | **市****公司、****商贸****公司、司小云、张应耿、赵三廷、王世岑。 | 由**市****公司、****商贸****公司、司小云、张应耿、赵三廷、王世岑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7 | **县****公司 | 201********00547 | 2,000,000.00 | 2,447,630.27 | 0.00 | 刘仙法、沈小华、黄永志、南****公司、程红、蒋金芷。 | 由刘仙法、沈小华、黄永志、南****公司、程红、蒋金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8 | 南****公司 | 201********00551 | 5,000,000.00 | 6,118,149.35 | 46,800.00 | 陈体营、沈小华、**县****公司、黄永志、林燕秋、程红、蒋金芷。 | 由陈体营、沈小华、**县****公司、黄永志、林燕秋、程红、蒋金芷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9 | ****商贸有限公司 | 201********00571 | 1,066,131.10 | 1,423,768.83 | 14,682.00 | **兴港****公司、陈永彬、侯丽。 | 由**兴港****公司、陈永彬、侯丽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利息余额、费用,基准日后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义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及其他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差补义务人等。
4、本公告清单列示的金额由于计算方法等原因与实际金额可能存在较大误差,具体以相关合同协议及有效法律文书计算为准。
5、本公告如有漏登、错登,以相关合同协议及实际债权凭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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