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3C23XJD(略)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530 | 散装 | **、**、**、** | 2023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2.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县**直属库1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略)。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该批粮食的质检报告原件(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检验)以及运输和发货(略)(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略).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整理,吹出的秸秆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1.1%-1.5%的,经过筛整理,筛出的杂质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杂质1.5%(略)。水分在13.6%-14.5%的,每超0.1%扣0.15%,水分超14.5%(略)。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除水分外)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略)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略)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略)。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略),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略)。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联系人:(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