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2023年环境质量监测方案》要求,我县委托****对我县县城空气、县城集中饮用水源地(地下水)、协格尔河(地表水)进行环境质量监测,现将2023年**县第三季度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公示如下:
一、 监测情况
(一)监测点位
1.县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水利局。
2.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1、**县协格尔河上游500m;2、**县协格尔河下游1000m。
3.地下水源(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监测点位:**县协格尔水源地。
(二)监测项目
1.县城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共6项。
2.地表水(河流型)环境质量:流量、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电导率、浑浊度、粪大肠菌群、五日生化需氧量共27项。
3.地下水源(县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环境质量:色(铂钴色度单位)、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以CaCO3计)、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氨氮(以N计)、硫化物、钠、亚硝酸盐(以N计)、硝酸盐(以N计)、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总大肠菌群、菌群总数共39项。
二、 评价标准及方法
(一)县城空气质量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17)和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进行评价。
(二)地表水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和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评价。
(三)地下水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20)。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
三、 评价结果
(一)县城空气质量
**县环境空气质量各项监测指标均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一级浓度限值。
(二)地表水
1.**县协格尔河上游500米,此次监测的27项指标,除水温、电导率、流量、浑浊度、总氮不做评价外,溶解氧达Ⅲ类限值、氨氮和大肠杆菌达∏类限值、其余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Ι类标准限值。
2.**县协格尔河下游1000米,此次监测的27项指标,除水温、电导率、流量、浑浊度、总氮不做评价外,溶解氧达Ⅲ类限值、氨氮和大肠杆菌达∏类限值、其余指标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Ι类标准限值。
(三)地下水
**县县城集中饮用水源地水质各项监测指标,氨氮、苯监测指标达Ⅲ类限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氰化物、镉和甲苯达∏类限值,其余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Ι类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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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