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高新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标厂建设项目(生产车间等及配套设施一期)工程(EPC)监理服务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08日
监理合同
采购计划编号:****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
监理人(全称): **市******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项目名称:**县高新区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园标厂建设项目(生产车间等及配套设施一期)工程(EPC)监理服务;
2. 采购计划编号:****
3. 项目地点:**县高新区;
4. 项目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25695.0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3285.03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41696.08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1#楼地下1层、地上4层,2#楼地上4层,3#楼地上5层,5#楼地上3层,6#楼地上1层,7#楼地上1层;1、2#楼地上为框架结构大空间多层厂房,建筑类别属于丙类厂房;3、5、6、7#楼为框架结构多层公共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为50年,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
5. 项目总投资概算:为14450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谈判文件;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张健 身份证号: 430********0280016 注册证号:****0198人员陆续进场配置数量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省建筑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附件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的最低配备标准及满足现场施工进度需要。人员如需要变更也需按招标文件、《**省建筑工程****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附件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要求办理。
五、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大写: 伍拾捌万玖仟元整
小写:¥589000.00元 。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365日历天(与施工项目施工工期同步)。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12个月。
2、以实际监理进场时间为监理服务期起始点。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23 年10月 8 日。
2. 订立地点:****。
3.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4.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备案机关 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中心路延伸段G2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422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分行
账号: 账号: 430********050000306
监管部门: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A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B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B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3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按通用条件 。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图纸范围内容
2.1.2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
1) 、完成各项现场监理工作,在所规定的监理表格上签字。
2) 、鉴定和处理施工中的一般质量事故,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 、督促检查承包人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参与重**全施工的调查和处理。
4) 、督促承包人编制符合进度目标的工程控制性网络计划(或横道图计划),提出各阶段控制进度目标。
5) 、检查和督促各项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指令承包人采取措施,调整修改进度计划,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合同要求,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而延误工期或工期已经严重拖延时,重新审查和评价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发出书面警告,必要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建议考虑更换承包人。
6) 、协助委托人现场计量核实所有已完成的工程项目的数量和价值并做好记录。
7) 、对违约和争议事件认真全面地调查取证。
8) 、编制监理月报,做好监理日志,对工程资料及时收集、归类、整理。
9) 、做好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工程、用以收集、整理、分析,保存工程监理各类信息,充分利用它来编制各种报告、规划、决策及跟踪检查。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 、依法订立的本工程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
3) 、本工程施工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所标明的所有标准和规范;
4)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5) 、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6) 、竣工资料编制按《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7) 、与本合同有关的批准文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及人员
2.3.1监理人员的配备
1) 、委托人要求监理 公司严格按湘建建〔2020〕208号文件规定要求安排 人员常驻现场,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的出勤率不得少于22天,常驻监理人员每月的到岗率不得少于26天(雨天另计)。
2) 、监理方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更换监理人员必须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 更换后的监理人员必须按程序及时办理好变更手续 。
3) 、监理人员必须随工程的施工进展情况及时检查验收(原则在24小时内)。
2.3.4 如监理人员有如下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
1) 、工作责任性不强的监理工程师;
2) 、不熟悉本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3) 、不积极配合委托人及承包人正常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4) 、严重违反委托人相关管理制度或要求的监理工程师;
5) 、无证上岗者;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
1) 、依据GB50319-2013《监理规范》及本合同要求行使监理权。
2) 、对本项目监理范围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全面监督和管理。
3) 、有权对承包人发布停工令、停工复工令,但需征得委托人同意。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4) 、下列职权需征得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方可行使:工程量的确认权、索赔金额的认定权、图纸变更及合同价款变更的认定权、工程质量验收登记的认定权、分包人的认定权、工程款支付的审批权、工期延误的认定权等
2.4.4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先书面报告委托人,在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后,可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
1) 、监理工程师确认无法胜任本质工作的人员,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人员;
2) 、不熟悉本专业的施工人员;
3) 、不能积极配合委托人及监理工程师正常工作的施工人员;
4) 、工作责任性不强的施工人员;
5) 、严重违反委托人和监理人工地管理规定的施工人员;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细则、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等相关监理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人应在开工前15天向委托人提交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含电子版);应在每月25前向委托人提交当月监理月报,及时上报经济签证(当承包单位有上报时)、现场指令及其它资料;项目竣工后监理人需按时提交总结报告。以上资料应在约定的日期内按时提交原件贰份(根据情况增加份数);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档案馆要求整理成册如下文件:上述要求的所有资料。
2.6 监理合同服务期约定:
1)全过程监理(包括全过程节点监理、全托式监理)的现场监理日期,应与甲方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日期相一致,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需暂停施工,甲乙双方应就停工期限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约定,施工监理可暂时停止服务。暂停服务期间,不做服务期计算。
2)本合同的监理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原因而无法执行本合同时,则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原因则监理费用退还甲方。如遇特殊情况须在施工过程中终止本合同,则按实际完成的监理服务项目,结算监理费。
2.7监理服务的问责和奖励
1)乙方服务不到位,甲方有权提出调换监理。乙方如有违反职业道德收取施工方钱物和其他好处,甲方的举报一经查实,乙方还将根据情况和监理服务的时间来免除甲方部分或全额监理费,本监理合同仍继续履行。
2)监理服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两年质量服务期内,如发现非甲方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将**甲方及施工单位共同处理。
2.8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附录B中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3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现场移交并附移交清单。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张强。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将委托现场工程师协助委托人常驻代表工作,委托人委托的现场工程师服从委托人常驻代表的指令。监理机构应为其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委托人承担逾期支付监****银行贷款利息。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和支付单位
币种为人民币。监理费由建设方支付。
5.3 支付酬金
5.3.1酬金的计算方法:按照中标费率及时间计算。
5.2 支付酬金
5.2.1、合同金额(大写): 伍拾捌万玖仟元整 (小写¥ 589000.00元 )
5.2.2、监理酬金首月服务费在本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支付人民币捌万伍仟元整,(小写¥85000.00元),剩余12个月酬金由委托人按月向监理人支付,即每月向监理人支付4200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每次付款时监理人需提供符合政策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2.3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超过一个月时,延期月按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议。
5.3.1.2.2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另议。
5.3.1.2.3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5.3.1.2.4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5.3 监理人指定收款账户信息:
户名:**市******公司
账号:4300 1580 0650 5000 0306
开户行:****分行
委托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到以上账户,即视为完成了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监理人收款账户信息有变化的,应在相关信息账户发生变化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委托人,因监理人未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按照本协议约定账户付款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本合同期限**时间(天)×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
7. 争议解决
7.1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项目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