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 /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 /干基) /(mg /100g) | 镉(mg /kg) | 总汞(mg /kg) | 铅(mg /kg) | 无机砷(mg /kg) | 杂质(%) | 水分(%) | 黄米率(%)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k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3C23SJD101203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2000 | 散装 | **、**、**、**、**、** | 2023 | 正常 | 三等(含)及以上 | ≥75.0 | ≥44.0 | ≤21 | ≤0.20 | ≤0.02 | ≤0.20 | ≤0.35 | ≤1.0 | ≤13.5 | ≤1.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中心3-2号仓 |
特别约定:
1、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平仓价,板前费为3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承储库点按卖方要求开具发票。
2.、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必须一致。标的发粮点不得超过2个。
3、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5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4、入库时卖方需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质检报告的抽样基数需不小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前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如火车货物运单、汽车运输过路费发票或运输轨迹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拒收。
5、稻谷入库时进行逐车检验,检验结果仅作为是否达到入库质量标准,是否可以入库的判定标准,不作为入库粮油质量合格依据。
6、水杂扣量:所到粮食,不论杂质是否超标,一律过风清杂,清除的杂质随车除皮,杂质>1.0%≤1.5的,每超过0.1%扣量0.2%,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除皮,杂质>1.5%的拒收;水分>13.5%≤14.0%的,每超0.1%扣量0.2%,水分>14.0%的拒收;谷外糙米>2.0%≤3.0%的,整理合格入仓,谷外糙米>3.0%的拒收。入库中如色泽、气味不正常的判定为不合格,拒收;需进行稻谷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进行脂肪酸值检测,达不到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因入库逐车检验产生质量争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稻谷入库完毕,****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粮油质检机构进行扦样检验,质量指标、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退货,供货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入库稻谷全部运走,由此所造成的违约责任及保管费、银行利息等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8、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9、结算方式: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粮食满仓验收的扦样与检验等费用由卖方承担。
10、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一经查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按卖方违约处理,由此所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卖方承担。
11、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2、联系人:景凯忠:135****9618,周立 173****8882。
202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