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 (吨)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产地 | 生产年度 | 色泽气味 | 等级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脂肪酸值(KOH/干基) | 镉(mg | 总汞(mg | 铅(mg | 无机砷(mg | 杂质(%) | 水分(%) | 互混率(%) | 黄粒米(%) | 谷外糙米(%) | 黄曲霉毒素B1(ug | 卫生指标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23C23 XJD 101301 | 中晚籼稻 | 长颗粒 | 1000 | 散装 | **、**,**、** | 2023 | 正常 | 三级及以上 | ≥75.0 | ≥44.0 | ≤20.0 | ≤0.2 | ≤0.02 | ≤0.2 | ≤0.35 | ≤1.0 | ≤13.5 | ≤5.0 | ≤1.0 | ≤2.0 | ≤10 | 按GB2715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凯佐粮库2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检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该批粮食的质检报告原件(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验机构检验)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水杂扣量:采购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但有秸秆等有机杂质的,须进行过风整理,吹出的秸秆等杂质由供方承担,随车除皮;在1.1%-1.5%的,经过筛整理,整理合格后入库。杂质>1.5%的拒收。水分>13.5%,≤14.5%的,每超0.1%扣量0.2%,水分>14.5%的拒收;入库中晚籼稻必须是新粮,需进行新鲜度测定,如有争议也可以进行脂肪酸值检测,达不到要求的进行退货处理,在入库过程中对检测结果有争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4、全部采购粮食入库完毕后,若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检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15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存储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已付货款的贷款利息、延误政府储备粮食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粮食出入库装卸费用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0-2009、GB/T20569-2006、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5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不足500吨部分,待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采购合同严禁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一经查实,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卖方违约处理,由此产生的政策风险、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由卖方承担。
8、联系人:吴开舟,电话:0854-****480;王江华,191****1789。
9、监督电话:0854-****505。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