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桂平市202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3年09月14日 |
标 题:****关于**市202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8)〔2023〕28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19日 |
****关于**市202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2023-10-19 16:37
桂政土批函(8)〔2023〕28号
****政府:
你市关于办理**市202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手续的申请材料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市******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4957公顷(水田0.0071公顷、旱地0.0624公顷、果园0.9850公顷、其他园地0.0028公顷、乔木林地0.7770公顷、竹林地0.0961公顷、其他林地0.0004公顷、其他草地0.5047公顷、农村道路0.0564公顷、田坎0.00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另征收其集体建设用地4.6408****基地);共计7.1365公顷土地,作为你市**市2023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征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已补充0.0695公顷新增耕地的质量,加强对补充耕地管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政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五、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六、涉及占用林地的,要督促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办理林地使用手续。
七、要督促用地单位按有关规定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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