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限:一年(起止时间以合同签订为准,一年期满后,服务符合采购人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方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两次;如达不到采购人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资质及认证要求: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 车辆情况及数量: 1. 供应商须提供通勤车辆总数为28台,要求:车辆全部为自营全封闭空调车;车座数不少于48座位;车龄在8年以内,行驶公里数不超过10万公里。提供与车辆相符营运的有效行驶证,保险证,整车合格证等证件,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2.所提供车辆须安装定位系统及位置服务。 3.供应商提供的通勤车需配备破窗锤、灭火器(大型及以上客车应配置灭火器不少于12公斤,中型客车不少于8公斤,其它车辆不少于4公斤)。 4.供应商提供的通勤车辆要能保证夏天提供空调温度不高于26度,冬季保证车内温度不低于20度。 二、车辆保障能力: 1.供应商满足自有48座以上营运车辆50台以上。 2.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达到当地交通部门验收合格的标准车辆。 3.合同服务期限内,供应商负责出租车辆的牌照年审、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及配件更换,并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4.运营车辆需遵守道路旅客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在合同期内不得转让、转包,不得随意调换车辆。 5.合同服务期限内,采购人承租的车辆进行常规维修过程中,供应商应及时为采购人提供同种、同质车辆供采购人正常使用。否则,采购人有权扣除此期间租金。 6.合同服务期限内,如果车辆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供应商应向采购人说明,并及时调派备用车辆为采购人服务,所调派备用车辆必须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车辆标准,并征得采购人同意。 7.企业管理制度:供应商应制**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驾驶人员管理等制度、车辆安全管理等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措施,制度详细齐全完整,可操作性强。 8.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应提供24小时电话支持服务,2小时内对采购人需求做出响应。 9.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提供车辆相关手续,如:营业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保险证明(座椅险、交强险等)。 10.本项目投标报价应包含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燃油费、维修费、人员工资、车辆保险费等,采购人不负担合同金额以外的任何费用。 11.如供应商拟投入的车辆为电动车,采购人不提供充电场所及设施,由供应商自行解决,并不得以充电为理由,延误出发及到达时间。 12.若车辆出现机械故障或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到扣留,供应商须尽快派遣救援车辆,采购人不再另行承担费用,若救援时间超过40分钟,则采购人有权拒付上述车辆当日通勤班次租车费用。 三、 通勤线路: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所制定的通勤线路、时间提供往返通勤服务,不得随意更改和调整(详细线路时间见附表)。如因交通施工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同意。供应商提供的通勤车因行车线路、站点、时间等原因出现有效投诉,第一次采购人予以警告;第二次开始,每次扣除当日当次租车费用。 2.首站不得迟到,如发生首站迟到超过五分钟的情况,采购单位员工可打乘出租车前往目的地,供应商须支付承租方乘坐此线路全部员工的打车费用。 3.应急车辆:备班车辆5台,用于发生临时情况替班。 4.根据工作点位及采购人需求,提供通勤免费摆渡车。 四、车辆保险: 1.供应商应对所提供的通勤车辆投保第三责任险(不低于100万元/座)并不计免赔、司乘座位险(不低于100万元/座)、交通强制险。 2.在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由供应商负责处理并赔偿,赔偿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驾驶员要求: 1.供应商须配备专职驾驶员,驾驶员须持有3年以上(含3年)有效的中华人民**国机动车A1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驾驶安全事故。 2.与中标供应商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保1年以上,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3.派驻驾驶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要求,遵纪守法,未受到****管理处罚。 4.供应商应每年为驾驶员提供正****医院的体检,所派驻的驾驶员需持有正****医院的健康体检报告上岗,驾驶员应身体健康,不得有心脑血管、精神类以及传染性疾病等不利于驾驶的各项疾病。 5.供应商派驻驾驶员签订保密协议书,禁止传播或散布与采购人有关的信息。 6.供应商派驻驾驶员餐费、交通等费用由供应商自理。 7.供应商不可随意更换驾驶员,如需变更驾驶员,供应商需提前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 8.供应商提供的驾驶员因服务态度等原因出现两次有效投诉,供应商不得安排该驾驶员执行采购方通勤任务,并及时更换驾驶员。 9.供应商应严格要求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礼貌服务。驾驶员服务期间着装整洁,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要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座椅舒适、车况良好、服从采购人管理,严格遵守采购人制定的关于通勤车管理的所有相关规章制度。 六、其他特定条件: 1.中标供应商须将全部投入使用的车辆车身粘贴由采购人提供的宣传“沈北”的宣传标识; 2.所提供车辆须安装采购人提供的人脸识别通勤人员管理系统硬件(人脸识别器),并由对应车辆驾驶员负责日常乘车管理及设备维护,如遇盗窃、丢失等,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本次招标服务期满后,中标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拆除人脸识别通勤人员管理系统硬件(人脸识别器)。 3.在服务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可根据乘车人数变化与采购人协商,对车型、车辆数量进行调整,结算时按调整后结算。 七、付款方式:(验收合格后按月支付) 每月完成当月服务,按合同出具完成额发票且累计付款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由采购人按同时段实际完成额支付。 八、 其它:除上述条款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上如有违约,视情节严重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合同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