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巨明住宅(原址拆建)
中华人民**国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440********9019
穗规划**村建证〔2023〕12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证。
发证机关 | ******局 | |
日 期 | 2023-10-27 |
建设单位(个人)名称 | **** |
建设项目名称 | ****住宅(原址拆建) |
综合受理号 | 202****7614 |
建设位置 | **市**区石碁镇**大街七巷28号 |
建设规模 | 住宅楼1栋,地上3层,建筑高度11米,基底面积45.55平方米,建筑面积156.65平方米,用地面积47.2平方米。 |
附图及附件名称 附图:建筑设计图 1份。 附件:《测量放线记录册》1 份。 附注: 1、本证根据粤(2023)**市不动产权第****1124号核发。 2、在办理放线定位手续并领取放线记录册后才能开工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3、开工前,应到镇(街)办理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手续,制作施工信息牌现场张贴; 4、未满足防火间距的建筑必须按国家相关规范采取相应防火措施; 5、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办理规划验收; 6、本证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从证上载明的发证日期开始计算。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本证自行失效。 附注: |
遵守事项 一、本证是经自然**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凭证。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依法应当取得本证,但未取得本证或违反本证规定的,均属违法行为。
三、****机关审核同意,本证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自然**主管部门依法有权查验本证,建设单位(个人)有责任提交查验。
五、本证所需****机关依法确定,与本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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