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药品目录对接等医保信息变更的通知
**市关于药品目录对接等医保信息变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接及信息维护工作的通知》(津医保局发〔(略)、《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第二采购年度执行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市医保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医保经办管理实际,我们完成了药品目录对接、胰岛素专项集中采购增补中选药品等信息更新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药品信息维护
依据企业申请、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将有在津(略)品规进行维护(详见附件)。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等情况,将本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药品品规暂退出医保支付范围。此次退出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品规,企业可按照政策要求再次申请进行医保对接(详见附件)。
(二)药品目录对接
依据信息采集、企业确认、信息公示等情况,将有在津销售意愿且符合对接条件的(略))。
二、执行时间
本期信息维护生效日期为(略)届时中心端同步进行升级。
三、工作要求
(一)各经办机构按照《市医保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略)0〕67号)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经办工作。
(二)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做好新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药品的信息对接工作,做好医保药品(略)。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支付标准及支付限定。严格按照本次新(略),不得使用其他项目编码上传。
(四)各定点医药机(略),引导医师、药师结合临床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为参保(略),并做好咨询解释。
(五)各定点医药机构及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药品支付范围、执行时间等,做好采购使用、费用申报及审核支付有关工作。
(六)请相关单位做(略)。各相关企(略),维护价格稳定。
附件:(略)
市医(略) 市医保中心 市药采中心
(略)
普通附件: | 附件:(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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