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公告
****公司**区域2023-2025年度混凝土生产用粉煤灰采购
1.询价条件
本项目为2023-2025****公司**区域混凝土生产用II级粉煤灰公开询价项目,采购人为****,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以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询价范围
项目名称:****公司**区域2023-2025年度混凝土生产用粉煤灰采购
询价编号: ****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询价范围:****搅拌站2023-2025年度混凝土生产用粉煤灰210000吨(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询价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参加竞标的投标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1)行业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代理商投标时提供生产商和代理商的相关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资金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4****集团采购活动近三(2021/2022/202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违约记录;
(5)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投标人必须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
具体资格以询价文件资格审查表要求为准
4.投标报名
4.1本询价公告时间段为:2023年11月01日10:00起至2023年11月04日10:00时止(**时间,下同)。
4.2报名方式及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需线****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om)进行线上报名方可参与投标报名。
4.3首次投标的单位须先完成供方注册,注册时按系统提示步骤完成所有供方信息的填报,遇到特殊问题无法完成注册时请及时联系平台服务进行详细咨询,具体联系电话:021-****2300 。
5.询价文件的获取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5.1询价文件将于2023年11月01日至2023年11月14日,****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om)下载领取;
5.2投标报名期间,投标人须以电汇的方式递交500元人民币的采购文件费(汇款必须是从投标人账户汇出,不接受以个人账户汇款和现金。售后不退);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投标人须以电汇的方式递交1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汇款必须是从投标人账户汇出,不接受以个人账户汇款和现金),且该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3投标人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电汇凭证中应注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采购文件费”、“采购项目名称+采购编号+投标保证金”。
5.4投标人应在询价公告期间(2023年11月01日—2023年11月04日10:00时)递交采购文件费用并上传汇款****集团电子采购平台;投标保证金应在递交标书时缴费并上传电子凭证,保证金缴费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截止投标时间前一天。
5.5投标****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om)提交,提交附件为:投标文件正本扫描件(PDF格式)。
6.投标截止及开标
6.1开标时间为2023年11月 14日14:00时,地点:****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om);开标方式:电子采购平台开标。本次采购系公开询价,开标将在线上进行,采购人不组织线下开标。
6.2电子版投标文件逾期****集团电子采购平台的、未按期按规定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将导致投标不成功,采购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其它
7.1本公告发布媒体为:
****集团电子采购平台(https://www.****.com)
7.2是否参与投标基于投标人自愿,参与投标而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3根据采购人采购程序相关要求,会开展针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合格供应商评价,参与投标的潜在投标人须满足该项工作的要求;
8.联系方式
采购人:****
联系人:马宁
联系电话:173****4768
地址:**市**区凤****广场C座16楼
开户行名称:****
开户行:****银行**长庆支行
账号:6100 1905 5000 5000 2194
电子邮箱:****@qq.com
邮编:710016
****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粉煤灰采购技术规格书
1总则
1.1本技术规格书针对****公司普通混凝土用粉煤灰的采购,提出了产品的技术要求、供货范围、质量保证、检验验收、包装运输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1.2本技术规格书提出的为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规格书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成熟、可靠的产品及服务。
1.3卖方对所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包装、标识、运输、检验、供应、文件资料等各个环节负有完全责任。卖方对所提供技术文件的所有内容负完全责任,买方在技术文件上的签字并不解除对卖方责任。
1.4本技术规格书未明确事宜,卖方应在生产、供应过程中充分尊重买方意见,在现有国内技术水平能够达到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GB/T 1596-20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 50146-2014 《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
GB/T 12573-2008 《水泥取样方法》
3技术要求
所采购F类II级粉煤灰必须是符合规范《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中的要求。其技术要求见表1。当引用文件与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以本采购技术规格书为准。
所采购F类Ⅱ级粉煤灰必须是符合规范《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2017)中的要求,严禁使用磨细粉煤灰和高钙灰。其技术要求见表2。
表1 F类Ⅱ级粉煤灰技术指标
序号 | 检测项目 | 验收准则 | 检测标准 |
1 | 细度(45μm方孔筛筛余)% | ≤30.0 | GB/T 1596 |
2 | 需水量比% | ≤105 | GB/T 1596 |
3 | 烧失量% | ≤8.0 | GB/T 176 |
4 | 含水量% | ≤1.0 | GB/T 1596 |
5 | 三氧化硫% | ≤3.0 | GB/T 176 |
6 | 游离氧化钙% | ≤1.0 | GB/T 1596 |
7 | 强度活性指数% | ≥70 | GB/T 1596 |
8 | 放射性 | 合格 | GB/T 1596 |
9 | SiO2、AL203、Fe2O3总质量分数% | ≥70.0 | GB/T 176 |
10 | 密度g/cm3 | ≤2.6 | GB/T 176 |
11 | 半水硫酸钙(CaS03﹒1/2H20)% | ≤3.0 | GB/T 5484 |
12 | **性 | 合格 | GB/T1436 |
表中未涉及的技术指标及验收要求参照GB/T 1596-2017相关规定执行。
4.1 卖方应通过买方的供方评价,进入合格卖方名单。在供方评价阶段应提供以下资料:卖方资质资信文件、生产能力、供货能力、质保体系、检测报告、质量证明文件、不合格品管理、相关业绩等证明文件。
4.2 卖方提供的产品须满足采购技术要求。应严格进行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检验标准,以及相应的质量证明、检测记录等。
4.3卖方宜按照ISO9001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地运行,或根据质量体系要求建立质量控制的相关制度,确保产品质量满足采购技术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检验要求
5.1.1粉煤灰在出厂前按照同种类、同等级编号和取样。不超过500t为一编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粉煤灰质量按干灰(含水量小于1%)的质量计算。
5.1.2取样方法按GB/T 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3kg。
(10)活性指数
(11)氯离子含量
5.2.1 进厂复验以连续供应同种类、同等级、同编号粉煤灰,不超过200t为一批次,每一批次为一取样单位,不足200t的亦为一批次。
5.2.2 粉煤灰的验收数量以买方过磅为准
5.2.3 粉煤灰取样方法按GB/T12573-2008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也可以从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3kg。在每次的交验批中取样,均分为两等份,一份经密封包装后留样。
5.2.4每批粉煤灰到货后,买方负责组织验收,卖方可参加验收。由买方组织见证取样,进行进厂复验,样品送买方质量检验部门或工程现场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买方复验检测并不免除卖方的质量责任。
5.2.5若经复检,发现卖方交付的产品不能满足采购技术要求时,买方应在交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合同约定方式通知卖方。卖方对复验结果有异议的,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的复检结果为准。
5.2.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场:不合格品、技术文件不全(产品说明书、合格证、检验报告)、包装不符、数量不足、产品受潮变质或超过使用有效期。
5.2.7进厂复验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细度
(2)需水量比
(3)烧失量
(4)含水量
(5)**性
(6)活性指数
5.3型式检验
5.3.1 F类Ⅱ级粉煤灰型式检验项目分别为表1中规定所有检测项目。
5.3.2当所采购的粉煤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其进行型式检验。
(1)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2)正常生产时,每半年检验一次(放射性除外);
(3)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买方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1散装粉煤灰采用粉粒物料运输车运输,卖方应提供出厂合格证,包括产品名称、分类、等级、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对粉煤灰进行标识。
6.2卖方应有粉煤灰存储库贮存足量的粉煤灰。粉煤灰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应残留明显的氨气味。
6.3粉煤灰的包装、标识、运输与存储还应符合GB/T1596-2017中9条的规定。
(1)型式检验报告首次采购时提交,以后每半年提交一次(放射性除外)。
(2)出厂检验报告每一批次提交一次(32d内补充强度活性指数)。
附件下载: ****公司**区域2023-2025年混凝土生产用粉煤灰采购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