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略)”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略)(**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号:(略)
项目名称:(略)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略)
最高限价:(略)
采购需求:
(略) | (略) | 1 | 名 |
合同履行期限:(略)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 (略)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略)(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为60%)。
1.投标人为小微企业的,(略)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投标人若为中型企业的,需至少与一(略),投标人应当出具联合体各方盖章的该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联合体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各(略)比例(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8%)。
3.非中小微企业的投标人,需联合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应当出具联合体各方盖章的该中小微企业的中小企业声明(略)联合体各承担的工作内容,应明确所(略)(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其中,应明确小微企业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18%) ]。
注:组成联合体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略)文件的地点、方式、期限及售价获取文件期限:(略)至 (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30: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略)
获取文件地点:(略)
方式或事项:
(一)投标人应通过**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略)cn)注册成为**市政府采购供应商。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市政(略) → “个人中心” → “在线开评标” → “电子标书在线获取”处在线下载或获取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本次招标不提供纸质版招标文件),无论投标人下载或获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公告所附招标文件仅供阅览使用,供应商只有登陆“**政府采购网”完成网上报名申请且报名审核通过后才被视为合法获取了招标文件,否则(略)。
注意事项:首次参与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须办理(略)
1、CA数字证书的办理:首次参加**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应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流程请进入”在线开评标” → “电子招投标中心”相关下载中,下载CA办理手册。)
2、(略):首次参加**市政府采购网电子招投标项目的供应商应当登录**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略)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略)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略)
投标(略):本项目采用(略),(略)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然后登录“**市政府采购网”,进入“在线开评标”栏目,在“我的投标项目”→“在线投标”板块提交。
五、开标信息开标时间: (略)
开标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可在“**市政府采购网”→“个人中心”→“在线开评标”→“开评标大厅”远程参与开标(开标必备设备:CA证书和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必须带有摄像头、麦克风和声卡等功能)、无线网卡等),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或参与开标的,其后果由投标人(略)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1.投标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系统默认30分钟,可根据现场响应情况进行**/变更)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情形约定:
(1)因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系统客观原因影响解密时间的,采购人(略)。投标人在仍不能解密的情况下,投标人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启用上传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的方法作为补救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既不解密,也未提供不加密的电子备份文件作为补救措施的,视为投标人主动放弃对该项目的投标资格。
(2)因投标人主观原因未完成解密工作的,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不加密的备份文件的,都视为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销投标文件,响应无效且投标人不得再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如果项目提供了保证金的,保证金扣除不予退还。
2.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投标。各投标人需熟悉了解整个政府采购电子化开评标全过程。具体电子化采购规则以及操作指南请下载项目公告附件《**市全流程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办理正式CA签章流程手册》和《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采购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CA证书签章版)》、《(略)(CA版)供应商投标前(略),并按(略)。
八、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略)
采购经办人:(略)
采购人电话:(略)
采购人地址:(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略)
代理机构经办人:(略)
代理机构电话:(略)
代理机构地址:(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人电话:(略)
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