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供应商:
现对********电站项目(项目编号:****)的谈判文件内容进行内容补充,具体如下:
1、谈判文件中第三章5.1型式试验:“2)型式试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和结果’应包含但不限于《NB-T33008.2-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试验项目中所列项目。”修改为:“2)型式试验报告的‘检验项目和结果’应包含但不限于《NB-T33008.1-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试验项目中所列项目。”
2、谈判文件中第三章5.2出厂试验:“出厂试验应包含但不限于《NB-T33008.2-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试验项目中所列项目。供应商应对供货设备出厂前利用国家电网智慧车联网平台的检测平台按照检测要求进行全检。供应商应在交货前5天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合同设备进行抽检。如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可以拒收、取消供应商成交资格、解除合同。虚假应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修改为:“出厂试验应包含但不限于《NB-T33008.1-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和《NB-T33008.2-201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2 部分:交流充电桩》试验项目中所列项目。供应商应对供货设备出厂前利用国家电网智慧车联网平台的检测平台按照检测要求进行全检。供应商应在交货前5天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对合同设备进行抽检。如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要求,采购人可以拒收、取消供应商成交资格、解除合同。虚假应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
3、本项目原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谈判开始时间现顺延至2023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
根据有关法规和谈判文件的规定,本通知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项目各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