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单位:(略)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 违法(略) | 违法依据 | 处罚依据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
1 |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略):(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 初次违法,占用、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及时改正的 | ||||||
2 | 对危及公路及设(略) |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略) | 《公路安全(略),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略),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占用挖(略).5米以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3 | 对危及公路及设(略) |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略),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略)。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4 | 对危及(略) |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略),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略),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略) | ||||||
5 | 对危及公路及设(略) | 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略)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略)。 | 1.《中华人民共和(略)(二)项有下列违法(略),由交通主管部(略),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 初次违法(略) | ||||||
6 |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进行下列(略),建设单位应当向(略):(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公路安全保(略),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略)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7 |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略),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8 |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 利用公路附属(略),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略)管道、悬挂物品。 | 《公路安全保(略)(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略),可以处3万(略):(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9 | 对危及(略) | 损坏、挪动建筑(略),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 《中华人(略)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有下(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略):(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0 |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略)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1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略)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 1.《中华人(略)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略)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略)。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2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略)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略),由交(略),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3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在公路建(略)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略),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略) | ||||||
14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 未经许可擅自(略)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略)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略)受调查处(略),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 | ||||||
15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略),不得(略)。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略):(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6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略)。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7 | 在公(略)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略),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8 | 将公路作为试车(略) | 将公(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略)。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9 | 未经批准在(略)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略),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20 |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 未经批准在公路(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21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处罚 | 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 《公路安全保(略),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略) | ||||||
22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略),处2万元以(略)。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23 | 利用(略)(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24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 初次违法且(略) | ||||||
25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 《中华人民共(略),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26 | 擅自在公路用地(略),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略)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略)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略) | ||||||
27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略) |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公路安(略)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28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略) |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略)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 初次违法且(略) | ||||||
29 | 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或者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略)。 | 1.首次(略)。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略)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略)。 | ||||||
30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 《出租(略)(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31 |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 不按照(略)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32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略)。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
33 | 擅自改(略)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
34 | 出租汽车驾驶员(略)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略),并处200元(略)。 | 首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 ||||||
35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略) |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略),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略)(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36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巡游出租汽车(略),并遵守下列规定:(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 初次违法,危害后(略) | ||||||
37 |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巡游(略),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略),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38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 未取(略),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略),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略),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网络预(略)(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略),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39 |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 | ||||||
40 | 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未随船(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略)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1 | 未履行备案义务(略)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略)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略)(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船舶(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略)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略)公务的行为 | ||||||
42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 | 《国内水(略),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略):(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略)。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略) | 不属于未报告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情形 | ||||||
43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十二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略),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略)。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略)第二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将船舶管理协议报其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略)。在事故调查部门查明事故原因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略)报告。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略) |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充完成备案或报告义务 | ||||||
44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 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五)接受管理的船舶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第十(略)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第十三条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第二款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略)条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的3个工作日内,将事故情况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在事故调(略),将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向其所在地县级(略)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略) |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 ||||||
45 |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 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 | (略)运输单证。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略)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
46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略)。 | 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
47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 ||||||
48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中华人民共(略),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略),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或影响通航秩序等后果 | ||||||
49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触碰(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未影响航标效能 | ||||||
50 | 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触碰航标不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船舶触碰航标,应当立即向航标(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略)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及时修复航标。 | ||||||
51 | 实施危害航标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危害航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五条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三)向航标射(略)(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52 | 对侵占航道、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渔具、水产或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 | 1.《中华人民(略)(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
53 | 对侵占航道、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渔具、水产或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 ||||||
54 | 对侵占航道、危害航道通航安全行为的处罚 | 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渔具、水产或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立即或在规定期限内清理、清除相关养殖物或设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执法部门或者(略),积极(略) | ||||||
55 | 对侵占航道(略) | 在航道内种植植物、设置渔具、水产或水生物养殖设施、张网捕捞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 未引发水上交通拥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 ||||||
56 | 过闸船舶、船员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过闸船舶、船员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七(略)规定如实提供船(略)(客)量等相关信息。 | 《通航建筑物运行(略)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同时(略):1.首次(略)。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未造成水路交通拥堵、影响通航秩序等危害后果。4.过闸船舶属于普(略)。5.船闸所处水域(略)。 | ||||||
57 | 未按规定报送(略) |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 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略),申报员、检查员(略):(一)被聘用从(略)(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略)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略)要求的期限内完成从业人员信息报送。4.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水路(略)) | ||||||
58 | 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又不及时(略) | 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又不(略)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时发布公告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对港口经营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小时内未及时公告,初次被查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轻(港口经营人) | ||||||
59 | (略)关资料的处罚 | 不按规(略)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无障碍物;(三)泊位长度应该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略),并按规定正(略),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略)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 ||||||
60 |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略) | 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新建码头使用前,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略)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略)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略),能及时改正的 | ||||||
61 | 未按引航规范及(略) | 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略)。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略)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略),能及时改正(引航机构) | ||||||
62 | 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无故拖延引航的处罚 | 无故拖延引航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略)(引航机构) | ||||||
63 | 未按规定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罚 | 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略)。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港口经营人) | ||||||
64 | 未按规定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罚 | 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 《浙(略)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港口经营人) | ||||||
65 | 未按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风措施的处罚 | 未按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风措施 | 1.《港口大(略)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组织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防台措施,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 | 1.《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港口企业未按本规定组织、实施防风防台工作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港口经营人) | ||||||
66 |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处罚 |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略)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略)。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1. 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3.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略)。4. 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5.相关从业人员配备及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因此产生危害后果。(水路运输企业) | ||||||
67 | 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又不及时发布公告的处罚 | 不能按时运输旅客时,又不及时发布公告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承运人不能按时运输旅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对滞留港口候船的旅客,港口经营人应当会同承运人维持候船秩序,妥善安排旅客,做好船期变更、退换票等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港口经营人不及(略),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对港口经(略)。 | 2小时内未及时公告,初次被查处,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轻 | ||||||
68 |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 | 《船舶引航(略),应当(略):(一)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二)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下(略)(三)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四)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五)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略),备妥碰垫物;(六)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七)泊位靠泊(略),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 ||||||
69 | 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处罚 | 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 《船舶引航管理(略),码头所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图等与船舶安全靠、离有关的资料。对已投入使用的码头应当按引航机构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专用航道水深图等有关资料。 |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港口企业不按规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离泊的、不按规定向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的,由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或者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其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略)。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 ||||||
70 | 未按引(略) | 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引航机构应当按照船舶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及时、安全的引航服务。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略),能及时改正 | ||||||
71 | 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无故拖延引航的处罚 | 无故拖延引航 | 《浙(略)规范及有关规定,为船舶提供(略)。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引航机构未按引航规范及有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或者无故拖延引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改正的 | ||||||
72 | 未按规定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罚 | 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略)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略)。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略),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73 | 未按规定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或者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罚 | 拒绝接收靠港(略)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生活垃圾。 | 《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配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者拒绝接收(略),由所在地港口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74 | 未按规定落实(略) | 未按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风措施 | 1.《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第六条港口企业接到台风预报后,应当提前组织和布置防台措施;接到台风警报和紧急警报后,应当检查和落实(略),并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大型港机安全。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略) | 1.《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略)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措施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75 | 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处罚 | 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略)0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信息或者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76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略),按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3.未造成危害后果。 | ||||||
77 | 未按(略),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略)(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略),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略),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略)未按(略),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一年内首次实(略) | ||||||
78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略)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略) | ||||||
79 | 未按(略),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略),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略))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按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
80 | 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 未造成危害后果 | ||||||
81 | 船长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违(略),船长有下列情形(略),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略)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82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略)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一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
83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略),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略)。《船舶开(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略) | ||||||
84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略)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船舶开航(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客运船舶、危险化学品船舶不适用 | ||||||
85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略)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略)。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开展自查并随船保存自查记录 | ||||||
86 | 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 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在固定航线(略),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船舶开航前安(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87 |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区域停泊船舶的处罚 | 在饮用水水源一(略) |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略) |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船舶在饮用(略),责令驶离该区域,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略) | ||||||
88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略)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年内首次实(略) | ||||||
89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略)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略),并可处30(略)。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 ||||||
90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或者拟依(略) | 《中华人民共(略)或者粘贴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责令改正,在执法部门要求的期限内在船体上 | ||||||
91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未按本规(略)0(略)。 | 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 | ||||||
92 | 未按有关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行为的处罚 | 未按(略)者粘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或者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在中国登记的船舶,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略)正,并可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造(略) | ||||||
93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略)如实填写有(略),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略)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 一年内(略) | ||||||
94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未如实填写或者(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略)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 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略)务的行为 | ||||||
95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四)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 未如实填写或记载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且相关内容不设涉及事故、险情、保安事件或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 | ||||||
96 | 船员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行为的处罚 | 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略)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 | 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 | ||||||
97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不按规定履行办理招标手续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略),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略) | 超过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内,主动改正取得中标人谅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单位) | ||||||
98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泄露标底,但实际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单位) | ||||||
99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施(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 人员资格条件符合合同要求且未违法在其他项目兼职(小型项目经审批(略)),但未经建设单位(略),已经擅自调换;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00 | 交通建设单位未(略) | 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 1.《建设工程质量(略),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同时满足:(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2)工程开工一个月内;(3)及时改正(4)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 ||||||
101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从业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责任登记表纳入(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 人员资历、履历等符合合同要求且实际在岗的,检查发现,立即组织整改;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02 | (略)劳务合作的处罚 | 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就工程内容与其他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应当选择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 | 施工单位与非(略),进场作业不足10天,且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03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略)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十二(略) | 工程正式开工30天以内,建设单位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04 |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违规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或者设置在危险区域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在已发现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略),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 | 未将施工现场(略),并保持安全距离;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05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略),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 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06 |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处罚 | 交通(略)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略),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 检定、校准和验证、比对的频率或者参数不满足规范要求,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07 | 交通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处罚 | (略)开展试验检测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略)的仪器设备,定期开(略),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略) | 违反规范、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08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 《浙江省(略)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略),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略),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该款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略)。 | 除项目经理、总工、总监外,施工、监理单位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略)及以下(累计完成合同工期不满整数月的按整数月计);或者连续30日内不在岗天数达到5天及以下的。 | ||||||
109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略)。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略),其资格(略)。 | 《浙江省交通(略)款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该款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按规定在岗,但实际未完全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未发生(发现)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大气污染问题的。3.工程(略)告知承诺书》的。 | ||||||
110 | 交通建设工程施(略),或者违反规(略) |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略)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略)。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该款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略)。 | 工程(略)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11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查、核查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和条件,或者对不符合的资料进行签认 | 《浙江省交通建(略)(一)项、第(二)项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一)审查施工安全专项(略)核查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监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签字确认;(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核查施工单(略),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核查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验收报告。 | 《浙江(略)(五)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12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三)对技术复杂(略),编制专项监(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气污染问题;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13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略)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试验检测或者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检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四)按照规范实施(略),并对施工单(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略):(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程实体未(略),(略)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14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出监理指令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监理单位根(略),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五)对施工单位使用、安装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材料、构配件,或者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提出整改要求或者暂停施工要求,同时(略)。 | 《浙江(略)(五)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略),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略)。 |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 ||||||
115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的处罚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旁站并做好监理记录,或者对结构物隐蔽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监理单位根(略),对所监理的工程(略):(六)按照规范实施监理旁站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对桥梁、隧道、码头、船闸等(略)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从业(略),由交通运输(略),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略),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略)诺书》的 | ||||||
116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略) |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签认监理资料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七)对完成的工序及时签署意见,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文件在监理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签字确认。 |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略),处十五(略),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符合签认条件,施工单位书面催告,仍未签认的,能够及时组织(略)书》的 | ||||||
117 |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核定的(略)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略)。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第七十五(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略)政(略)事人(略)。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略),从其规定。 |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18 |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公共汽车(略):(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略),从其规定。 |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19 |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为车辆配备规定的服务设施和标志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 《浙江省道路运(略)(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20 | 对公(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为车辆配备规定的服务设施和标志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公共汽(略):(二)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略)(四)公共汽车客(略) |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21 |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制定规定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 《浙江(略)(三)项公共汽车(略):(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略),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略)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略) | ||||||
122 |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制定规定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公共汽车客(略):(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略)。 | 公共汽车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略) | ||||||
123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 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改装(略),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4.按执法部门要求(略)。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 ||||||
124 | 客运经(略) | 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 1.(略)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25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略) |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略)。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
126 |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 违法超限运输 | 《超限运输车辆行(略)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第三条第一款第一(略)度超过2.55米;第三条(略).1米;第二(略)(以下(略))车辆,禁止(略)。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略),可以委托(略)。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略)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略) |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 ||||||
127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未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 《浙江省道(略)(一)项道路运输(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略) | ||||||
128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略) |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略)。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2.违法(略),不存(略)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略)。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 ||||||
129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2.《道路旅(略)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略)(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客运班车不(略),无正当理(略)。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略),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略)。 |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
130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略)(以下(略))上下旅客。 | 1.(略)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略))》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略):(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第九十九条(略) |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
131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略) |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2.《道路旅客运输及(略)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按批(略)。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四类客运班线(略),及时改正的 | ||||||
132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略) | 不按照规定的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略)(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四类客运班(略),及时改正的 | ||||||
133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 不按照规定的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略),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按批准(略)。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2修订版)》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略),由交通运(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 | ||||||
134 | 对货运(略) |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略)。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略)。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略)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略),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2.《道路货物(略)(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初次违法,货物没有脱落、扬撒等或脱落、扬撒但未污染路面,并当场改正的(高速公路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