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0 10: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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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报送的由**中科帝俊****公司编制的《****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结合******管理中心(乌鲁木****研究院)《关于****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乌环评估〔2023〕10号),经我局2023年10月30日第三十四次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投资3000万元(环保投资982万元),在**市经开区(头****工业园二期天****工业园内(中心坐标为东经87°23′38.432″,北纬43°54′35.346″)建设****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利用现状四号车间新增合成肽疫苗生产线1条,以N-甲基吡硌烷酮、各类氨基酸及树脂(MBHA)等为原材料,经合成反应、切断反应、环化反应、脱盐、浓缩透析、乳化灌装等工艺生产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多肽TC98+7309+TC07),年生产规模为4800万毫升。
二、要求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 030-2022)。项目施工废水经沉淀后用于混凝土养护及洒水降尘,施****园区排水管网,最终****处理厂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产生的建筑垃****填埋场处置;施工期产生的废弃材料进行分类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交由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处置。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需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合成肽车间各通风柜排气管道进行汇合后在末端设置一套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气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车间内有机废气由车间空调净化排风系统进行收集并引至排风口经活性炭二级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后,经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经处理后的废气均需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非甲烷总烃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保证项目全工艺流程在密闭车间内进行,使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操作工作间均在负压环境中,避免工艺生产中的有机废气无组织逸散至车间外,确保厂内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限值标准。
(四)运行期项目须选用低噪设备,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安排生产时间,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五)运营期车间清洁、衣物清洗、设备消毒及生产线工艺废水经厂区污水站处理达到《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表2中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纯水制备排水、冷却塔排水及空调循环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处理厂处理。
(六)做好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合成肽废液、合成肽废树脂、废机械润滑油、废活性炭、不合格疫苗和过期药品、废试剂等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最终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废包装物、废容器、制水站废离子交换树脂等一般****设备厂家回收。
(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112吨/年,****公司焦化装置除焦过程和焦炭池有机废气收集质量项目减排量2倍替代;化学需氧量2.07吨/年,氨氮0.07吨/年,由**昆仑****公司项目减排量等量替代。
(八)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十)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合成肽疫苗生产线(四车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分局”)。
(十一)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