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北村交易公告
**区沙******经济社对本村所属范围内的租赁项目进行交易,具体交易内容如下:
一、交易标的物:
序号 | 项目 | 资产状况 | 拟出租年限 | 拟出租用 底价 | 递增情况 | 交易保证金 | 附加条件 | 默认加价幅度 |
1 | **市**区**北村**路124号二层 | 厂房面积为: 434.75 ㎡ | 3年 | 6956元/月/宗 (不含税) | 不递增 | 交易保证金3万元。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缴纳三个月租金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及一个月租金后,两个月内余额退回给竞得人。 | 1.租赁物内水、电按厂房交付日现有设施交付使用,租赁物内所有水电设备设施均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综合服务费及垃圾处理费合计人民币150元/月,租金不含税,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承担。 3.如因生产原因确需转租的,应先征得经济社书面同意方可转租,转租时经济社收取承租方手续费人民币5000元。 4.同等条件下原租户优先。 (其他条款详见方案及合同所示) | 每次举牌递增200元或其整数倍 |
二、报名时间: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8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下午2:30时至5:00时,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交易保证金:
(一)竞投人请于2023年11月28日17:00****银行转账形式转入:账户名:****政府****办事处,开户行:****商行**支行,账号:001********000651注明:**北村**路124号二层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转账时间以实际到账为准,必须在报名时间内到账,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交易保证金转账注明内容不清晰,视为报名不成功。)
(二)交****银行转账形式转入,****银行转账以外的其他形式转入(如支付宝、微信等),视为报名不成功。
(三)交款人必须与签合同的名称一致,并在报名时间内****结算中心提交报名相关资料(详见本公告第十点:报名需提交的资料),逾期视为报名不成功。
(四)竞投人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应做到一项目一交纳(即参与2个或以上项目竞投时,交易保证金必须分开转入),否则不予受理报名。
(五)本次交易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交易资格审核时间: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1月30日。
五、交易时间:2023年12月1日上午10:00时。
六、交易地点:********中心一楼,大巷涌路143号)
七、交易方式:明标竞投,价高者得。
八、交易约定 :
(一)凡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表明竞投人已完全了解和接受本交易公告的全部内容,了解标的物的现状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交易公告所描述的标的物基本情况),认可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交易。
(二)如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没人应价时,如多个竞投人报名,出租方有权在竞投人中随机抽取一个竞投人为竞得人(如只有一个竞投人报名,该竞投人视为竞得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若缴交了交易保证金但无故不到场交易的,则出租方有权没收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三)竞得人交易保证金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缴纳三个月租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及首月租金后,其余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公示期满签订合同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无息如数退回竞得者。(注:合同签订后交易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重新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收据)。其他没竞得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全额退回。
(四)竞得结果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竞得人必须于竞得结果公示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没收其交易保证金,租赁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另作处理。
九、交易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户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代表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十、报名需提交的资料:
(一)凡企业法人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法定代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个体经营者竞租,须持有效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盖公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自然人竞租,须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转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十一、报名地点:****结算中心****服务中心一楼)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十二、 交易事项 :经确认交易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3年12月1日上午10:00时前,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到****现场参与交易会,逾期恕不接受。
十三、联系方式:
(一)****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1782
(二)****
联系地址:**街大巷涌路143号
联系电话:****5961
****
2023年11月17日
租赁合同
出租人(下称“甲方”):****
承租人(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厂房的基本情况
1、厂房的位置:**市**区**北村村**路124号二层(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401号)。
2、用途:工业或甲方书面同意的其他用途。
3、厂房面积:厂房面积为: 434.75 ㎡。(附厂房平面图)
4、厂房使用情况及责任认定:
甲方可出具出租证明,乙方办理经营所涉及的证照或批准文件由乙方按照经营范围自行办理并自行承担能否办理的风险,与甲方无关。乙方已多次查看租赁现场并在知悉完全了解的情况下,同意承租该厂房,并承诺因上述情况所导致的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不属于甲方过错,对此甲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合同无论以何种原因终止或被认定无效,除甲方违约外,甲方均无须对乙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二、租赁期限
租赁年限: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如遇特殊原因甲方未能按时交付租赁物的,不视为甲方违约,按照交付日起计算租赁期。)
三、租赁价格
1、厂房面积为 ㎡,折合租金:人民币: (¥ )元/月(不含税,不含垃圾处理费、综合服务费)。
2、综合服务费及垃圾处理费合计人民币150元/****政府环卫部门垃圾处理费单价调整,收费以单价调整后情况而定)。上述费用与租金一样,是乙方使用该厂房必须交纳的固定费用。
乙方支付给甲方租金、垃圾处理费及综合服务费见下表:
年次 | 起 止 时 间 | 厂房面积(㎡) | 每月租金合计(元) | 综合服务费、垃圾处理费(元/月) | 每年租金合计(元) |
1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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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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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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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角数单位四舍五入(每平方米租金除外)。
3、交易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乙方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正(¥ 元),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须交纳三个月的厂房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正(¥ 元)作合同履约保证金给甲方;在扣除上述合同履约保证金及一个月租金后,其余的交易保证金在竞得公示期满签定本合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无息如数退回乙方。
①如乙方违约或乙方要求中途退场的,则甲方有权没收该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必须缴清所有租金、水电和各项经营费用,并赔偿甲方因乙方中途退场导致厂房空置时间的租金损失。
②在租赁期届满且乙方缴清租金、水电和各项经营税费及没有违约行为并如期把租赁物按要求退还给甲方,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在租赁合同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如数退回给乙方。另该合同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乙方的租金欠款,只用作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4、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乙双方因租赁物自身及出租租赁物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租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在内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支付,因政策变化导致税费发生变更或者增加的,则变更或者增加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要求开具租赁发票的,其相应产生的税费,无论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甲方还是乙方应支付的税费,均由乙方支付。
四、交租时间
1、乙方自签定厂房租赁合同后交付厂房之日起开始计算租金,须在每月3号前向甲方缴纳当月的厂房租金、综合服务费及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甲方收取租金为不含税,如乙方要求开具普通租赁发票的,其相应税费由乙方支付后,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五、物业的使用
1、原租户租赁期满,甲方向乙方交付厂房,届时厂房按交付之日的现状交付。甲方不负责修缮或完善。本合同出租时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属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权。在租赁期内,甲方租赁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场所有主体厂房及厂房配套设施。乙方如因生产需要而投资增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通讯设施等均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方可施工,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相关的法律责任和法律风险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擅自增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通讯等设施和加建、改建和装修而使厂房结构发生损坏或造**全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及没收该合同履约保证金并即时收回厂房,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关修复费用;且乙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经济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上述增加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通讯设施等由乙方使用,其所有权无条件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乙方无合同或法律规定的应终止合同的违约情形,甲方不得随意收回厂房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租赁期满(包括乙方中途退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要保持完好,地上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绿化及供水(含自来水表)、供电设施(含变电房、变压器、建筑物内外线路)、消防设施、通讯线、一切入墙嵌地及租赁范围内外固定装修和以上所述的一切使用权无偿移交给甲方,乙方不得故意损坏和侵占,保证建筑物结构的完整。如有损坏责任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复修,不能复修的则根据该物品未损坏前的价值或损坏程度由乙方给予甲方赔偿,但自然损耗和非乙方因素造成损坏的除外。
2、厂内水、电按厂房交付日现有设施交付使用,厂内所有水电设备设施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在租赁期内,乙方必须遵循规划、国土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乙方生产经营只能在租赁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过租赁范围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堆放生产材料、产品及搭建临时建筑物,若乙方违法违规使用该厂房,或擅自改变厂房性质并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其导致一切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该厂房没有污水排水证及排水单元证,由于政府****工业园区、厂企均要雨污分流,污水接驳到市政污管网。根据谁排污谁负责的原则。厂内、外所有企业排污管接驳设计费、工程费、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满(或中途退场)所投入的雨水、污水管网无偿归属甲方所有。
5、租赁的厂房和其他厂房附属配套设施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厂房和厂房附属配套设施作为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对外负债抵押、担保或进行买卖,如有违反上述条款的,甲方不承担其责任,一切后果及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届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即时收回厂房,所收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如造成甲方损失,则由乙方赔偿。保险责任:属甲方财产由甲方负责,属乙方财产由乙方负责,乙方不自行购买财产保险而造成一切财产经济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
6、甲方向乙方交付厂房,届时厂房按交付之日的现状交付。交付之日起,乙方负责厂房的维修保养一切费用,如因乙方造成厂房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或赔偿,并要做好厂区内和四周的环境绿化、美化、净化和卫生工作。
7、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上级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营,该厂房不得作违法用途和非工业性生产使用,并遵守上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生产,做好生产、消防、用电、用气安全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贮存,做好噪音、废水、气味和粉尘的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并按国家有关标准排放。建立员工上岗培训制度和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乙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违章操作或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发生安全事故或者造成甲方财产损毁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8、租赁期间,乙方必须接受上级部门和甲方对本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要积极配****村委做好各项工作。
9、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自行承担,依法应由乙方向有关部门缴交各项税费及水、电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和缴交,与甲方无关。
10、自双方签定合同之日起,承租方原则上不得将厂房转租给第三方。如因生产原因确需将该厂房转租第三方时,承租方应先征得经济社书面同意,在第三方书面承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条款时承租方方可转租,办理转租手续和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转租时经济社收取承租方手续费5000元。未经经济社同意擅自转租,转租无效,经济社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没收保证金。同时,承租方不得将该厂房转租给生产、经营、使用危险物品及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危险物品的第三方,否则,作违约处理。如因承租方违反上述条款而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的,经济社不承担其责任,一切后果及损失,法律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11、租赁期间,甲方协助乙方搞好治安****政府部门关系,出具租赁证明协助乙方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工商牌照手续,但办证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厂房内的消防、安全、环保等一切设施手续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需要改变厂房(租赁物)使用性质的,须征得甲方同意,否则,作根本违约处理。
12、租赁期间,如遇国家或上级部门建设需要征用该厂房时,乙方必须服从,并按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期限停止生产,甲方对乙方不作补偿,如国家或上级部门有补偿的,属甲方的土地、修建的厂房和建筑物的补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侵占;如属乙方投资的生产设备、材料、货物和生产经营损失补偿的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侵占。租金计算至发通知书之日止,同时甲方要在30天内不计息把租赁保证金退回给乙方,本合同终止。
13、租赁期届满本合同终止,甲方经验收后收回厂房。届时,租赁条件重新设定,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承租。但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的,则丧失优先承租权。
14、本合同因期满或解除而终止之日,乙方应搬离该厂房生产设备、生产材料、生产成品及可移动的物品。如乙方逾期搬离,应每日按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逾期超过10日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作为遗弃物自行处理,而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15、在租赁期内,乙方是该厂房的实际管理人。厂房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都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燃气使用不当,高空抛物,房屋内意外摔倒等造成人身伤亡及经济损失。
16、本合同终止,乙方应于终止日前结清租**电费等各种费用,否则,甲方有权留置乙方于该厂房内的任何物品,直至乙方结清所欠费用,逾期10日未结清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乙方的留置物品,而不予乙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缴交租金、综合服务费及垃圾处理费的,除需补交外,每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的1‰向甲方交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天的作根本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厂房。乙方所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2、租赁期间,甲方除因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外,不得无故提前收回厂房或者无故解除合同,否则应双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甲方有权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厂房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该租金损失计至甲方重新出租给第三方并与第三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之日止。
3、除上述第1、第2款外,如合同一方违约造成合同另一方损失的,须赔偿另一方损失,并按损失的20%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4、如遇不可抗力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其他条款
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共6页,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中心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