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货场综合治理项目库房工程(二期)(第二次)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招标项目****商务部货场综合治理项目库房工程(二期)(第二次)(项目名称),项目业主为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 本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省**市汉旺镇。
2.2 建设规模:**轻钢结构彩钢棚,总建筑面积5770m2,建筑高度17.1m,拱高 24m,最大跨度 42.5m。
2.3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 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2.5 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及合格标准。
2.6 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 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
3.1.2业绩要求:
√ 近年(2020年01月01日 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2020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已完成的单个合同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钢结构工程类施工业绩。注:业绩证明材料:已完成项目须提供中标(中选)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载明的竣工时间为准 。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及以上注册 (注册专业)(级别) 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无业绩要求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个 (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1月21日09时00分00秒至 2023年11月27日 17时00分00秒内注册并****交易所电子招采平台网站(https://www.****.com/#/purchase/index), 按照网上操作流程(资料下载-供应商操作手册)获取招标文件;特别提醒:报名成功后需联系(联系电话:028-****2590)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备案内容涵盖: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联系方式、报名时间。
4.2 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偿获取,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 300 元/份(招标文件售后不退,投标资格不得转让)。
4.3 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获取本招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4 招标人不提供邮购招标文件服务。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3 年12月11日 10时00分 ,地点为:**市**市**街 2 号(原林溪艺墅售楼部)。逾期送达或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包装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交易所(https://www.****.com/#/index)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om/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
地 址: **省**市**市苏绵大道中段 25 号
邮 编: 618000
联 系 人: 陈老师
电 话: 138****7955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 招标代理机构: /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市**区**坝路 9 ****中心 A 座 1201/**市**市**街2号(原林溪艺墅售楼部)
邮 编: 610000
联 系 人: 吴女士
电 话: 028-****2590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3年11月20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